一、職級劃分

  1. 本章對於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成員職級進行規定和解釋。
  2. 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職級劃分:
    1. 局長(行政人員):負責監督和指導消救局的日常工作,對於消救局的一切事務做出最終決定,並領導協調與其他各級政府部門的溝通與合作;同時擔任消防救援委員會主席;
    2. 副局長/大隊長(行政人員):根據不同分工,負責協助和配合消救局局長開展工作;同時擔任消防救援委員會委員;
    3. 大隊長(行政/執行人員):作為消救局內級別最高的執行人員,負責領導消救局各部門單位,指揮重大事故及災難應急回應;
    4. 中隊長(執行人員):作為中隊負責人,參與領導和指揮日常應急救援回應;
    5. 消防員/駕駛員/工程師/調查員(執行人員):作為應急回應單位,對各類應急救援事件進行回應並處理。

二、車輛及設施配置

  1. 本章對於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車輛、裝備及設施配置進行規定和解釋。
  2. 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設施配置:
    1. Station 1:位於羅克福德山莊的洛聖都市消防指揮部(Los Santos SAFR Headquarters,505 Rockford Dr);
    2. Station 2:位於佩里托灣的布萊恩縣消防指揮部(Blaine County SAFR Headquarters,3007 Paleto Blvd);
    3. Station 3:位於維斯普齊的維斯普齊沙灘救援站(Vespucci Beach Lifeguard Station,311 Bay City Ave);
    4. Station 4:位於洛聖都市國際機場的機場消防站(International Airport House);
    5. Station 5:位於布萊恩郡的沙灘海岸消防站(Sandy Shores House,1025 Alhambra Dr);
    6. Station 6:位於洛聖都市南部的大衛斯消防站(Davis House,136 McDonald St);
    7. Station 7:位於洛聖都市東部的東洛聖都消防站(East Los Santos House,178 Capital Blvd)。
  3. 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車輛配置:
    1. 灌叢消防車(Brush 呼號:5-B-XXX):配備野外消防設備的消防車輛,可以進行野外消防作業,並擁有基礎救援能力;
    2. 救護車(Medic 呼號:5-M-XXX):配備緊急醫療救援設備,擁有完善的急救和地面運輸能力;
    3. 特種救護車(EMS Fly 呼號:5-F-XXX):車型通常為Tahoe或Suburban,配備基礎的緊急醫療救援設備,可以快速回應並抵達現場,進行簡單的醫療救援,並對非危重傷患進行運輸;
    4. 醫療直升機(Medic Hilicopter 呼號:5-H-XXX):配備緊急醫療救援設備,擁有完善的急救和空中運輸能力。該類型車輛僅在需要時才被允許參與應急救援回應;
    5. 救援消防車(Rescue 呼號:5-R-XXX):配備完善的消防救援設備,可以處理普通消防救援車輛無法處理的重大事故(如高角度救援、重大事故救援、危險物質處理等)。該類型車輛僅在需要時才被允許參與應急救援回應;
    6. 普通消防車(Engine 呼號:5-E-XXX):配備基礎消防設備,可以進行日常應急消防作業;
    7. 雲梯消防車(Ladder 呼號:5-L-XXX):配備雲梯的消防車,可以進行高空和其他技術類救援,隨車配備工程師。該類型車輛僅在需要時才被允許參與應急救援回應;
    8. 特別派遣車(Task Force 呼號:5-T-XXX):為F150、Tahoe、Suburban等具有越野能力的車輛,擁有快速回應和基礎救援能力,可以快速抵達現場並參與救援。通常情況下,該種車輛僅被允許執行某些低危險性的事件(如野生動物傷人)和行政任務;
    9. 水上消防船(Speedboat 呼號:5-S-XXX):配備基礎消防及醫療救援設備的船隻,可以進行水上消防和醫療救援作業。
  4. 消救局的各網站負責區域參考伺服器內警員執勤區域劃分。
  5. 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車輛駕駛程式:
    1. 所有應急救援人員應遵照伺服器內關於應急響應車輛駕駛的相關規定駕駛消救局的所有應急救援車輛;
    2. 當應急救援車輛接近現場時,應快速並多次鳴笛,並保持警燈閃爍,以提示現場其他單位;
    3. 當應急救援車輛在城區內駕駛且並未回應應急事件時,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規。當駕駛大型應急救援車輛時,應避免在狹窄擁擠的道路行駛,以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
    4. 為避免造成恐慌或擾民,當多輛應急救援車輛同時回應同一Code 3事件時,僅車隊的第一輛車使用Code 3回應狀態,其他所有車輛應使用Code 2-H回應狀態。在抵達現場後,所有車輛應全部切換到Code 2-H回應狀態。
    5. 在鋪裝路面上行駛時,任何車輛(除特種救護車外)的應急回應車速不得超過80MPH,特種救護車的車速不得超過100MPH。任何車輛(除特種救護車外)的日常巡邏車速不得超過30MPH,特種救護車的車速不得超過40MPH。
    6. 在非鋪裝路面上行駛時,任何車輛(除特種救護車外)的應急回應車速不得超過50MPH,特種救護車的車速不得超過60MPH。任何車輛(除特種救護車外)的日常巡邏車速不得超過20MPH,特種救護車的車速不得超過30MPH。
    7. 當車上載有傷患時,任何車輛的車速不得超過80MPH。
    8. 對於醫療直升機和水上消防船的駕駛,請參考伺服器內相關部門的規定。
    9. 若應急響應事件涉及違法犯罪且處於活動期(如槍擊現場有警員倒地需要接受急救,但犯罪嫌疑人未被執法單位控制),應急救援單位在回應後應將自己的車輛停靠在事件現場至少兩個街區以外的位置,特殊情況下除外。
  6. 所有消救局的應急救援人員需參加救援車輛駕駛操作培訓,並通過考核。在未取得應急救援車輛駕駛資質之前,任何人員不得駕駛消防救援車輛執勤。
  7. 在急救人員駕駛急救車輛運送傷患至醫院時,應僅使用Code 1或Code 3回應狀態:
    1. Code 1:當傷患狀況穩定且無明顯進一步惡化時,應使用Code 1回應狀態並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前往醫院;
    2. Code 3:當傷患狀態持續惡化且隨時可能發生生命危險時,應使用Code 3回應狀態並儘快將傷患送往醫院。
  8. 在未獲得單位負責人許可時,任何應急救援人員不得隨意將自己的應急救援車輛外借他人,尤其是非任職於消救局的應急響應人員;同時,所有人員不得隨意借用他人的應急救援車輛。
  9. 應急救援單位在開始執勤前,應對車輛進行檢查。若發現車輛存在任何缺陷,需及時上報並維修。與其他制式應急回應車輛一樣,所有應急回應人員需對其駕駛的車輛進行日常的清理和維護。
  10. 任何應急救援單位在未經許可時,嚴禁搭載其他無關人員。
  11. 應急救援人員需要格外注意自己的應急救援車輛及設備的安全。若在執勤時需要更換其他車輛,應先將自己的在用車輛安全地停靠在消救局的指定停車位。因相關車輛和設備被盜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該應急處理單位的人員應對後果承擔全部責任,由部門相關負責人嚴肅處理。

三、裝備及著裝規範

  1. 本章對於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裝備及著裝使用進行規定和解釋。

四、無線電使用規範

  1. 本章對於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無線電使用進行規定和解釋。
  2. 本規範參考隸屬於美國國土安全部的美國消防管理局於2016年6月發佈的《消防救援服務無線電通訊指南》(以下簡稱"指南"),在《緊急呼叫伺服器內部管理規定》之《無線電使用規範》的基礎上編寫並制定。
  3. 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的伺服器部門編號為5,呼號格式為5-載具代碼-人員編號。
  4. 在無特殊情況時,應急救援單位嚴禁使用配發給執法部門的無線電頻道。
  5. 依照美國政府問責辦公室於2003年11月發佈的《關於可能提高美國國土安全的無線電使用意見》,且因洛杉磯消防局在內的美國絕大多數消防救援部門已不再使用10-Code代碼,所有消救局的應急救援單位將不使用10-Code代碼進行無線電交流。
  6. 調度中心在指派應急救援單位時,應避免使用執法部門現行的10-Code代碼。
  7. 在調度中心和應急救援單位進行無線電通訊時,應使用簡單明瞭的語言,對地點和事件進行簡明扼要地描述。原則上,每個無線電通訊回合所佔用的時間應小於一分鐘。
  8. 當應急救援單位抵達現場時,應主動詢問調度或事件現場主回應單位是否需要切換至其他無線電頻道。當事件處理完成後,應急救援單位應及時與主回應單位溝通,並離開現場無線電頻道並切換回調度頻道。
  9. 關於無線電的其他使用規範應遵守《緊急呼叫伺服器內部管理規定》之《無線電使用規範》,本規範不再重複規定。

五、應急救援單位勤務規範

  1. 本章對於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執行人員的勤務進行規定和解釋。
  2. 依照本伺服器的相關條例,考慮到現時GTA V的遊戲機制,並參考洛杉磯市消防局的相關職責,現對伺服器內應急救援單位的勤務做出規定如下。
  3. 應急救援單位在有執法部門請求且調度中心派遣的情況下,其工作範圍包括:
    1. 火災現場處理:由消防科處理,其他特殊單位協助;
    2. 緊急醫療救助:由醫療救援科處理,其他特殊單位協助;
    3. 火災危害預防及處理:由消防科處理,其他特殊單位協助;
    4.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由消防調查科處理,其他特殊單位協助;
    5. 涉及到野生和流浪動物的事件處理:由動物處理科處理,其他特殊單位協助);
    6. 危險物質處理:由消防科處理,其他特殊單位協助;
    7. 重大事故或災難應急響應:各單位按需處理;
    8. 公共教育及社區服務:由對外聯絡科負責;
    9. 設備與人員運輸:依據各單位配發車輛按需指派;
    10. 其他符合特殊情況的機動回應:由特別派遣隊進行機動回應;
    11. 公共消防救援設施的維護及檢修:由公共服務科處理。
  4. 消救局為應急救援部門,而非執法部門。如在執勤時遇到任何可能危害到任何人民財產安全的應急事件時,應急救援單位應及時聯繫調度中心,通知當地執法部門的單位到場。任何應急救援單位不得自行回應和處理違法犯罪案件,不得擔任任何涉及違法犯罪案件的第一回應單位。特殊情況時除外。特殊情況包括:
    1. 經單位負責人或值班警長審慎判斷後,認為現場情況對應急救援人員本身和他人不會造成傷害時;
    2. 當地執法部門請求並經調度中心派遣時;
    3. 現場需要第一時間應急救援服務(如交通事故)且執法單位還未到達現場時。
  5. 若應急救援單位抵達事件現場後,事件嚴重程度進一步升級,尤其是涉及到違法犯罪的暴力行為時,應立刻向調度中心彙報,原地拋棄任何不必要的設備,並遠離現場。在執法單位到達前,在確保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應急救援單位應力所能及地協助現場人員撤離到安全區域進行躲避。
  6. 若應急救援單位遇到威脅時:
    1. 言語威脅:及時向調度中心彙報並請求當地執法單位到場,同時嘗試緩和現場情況;
    2. 武力威脅:及時進行躲避和隱藏,並採取下列措施以保證自己的安全:
      1. 遠離事件現場,但應確保自己的裝備和車輛在自己的視線範圍內;
      2. 保持安靜,關閉所有不必要的電子設備,佩戴耳麥使用對講機;
      3. 將自己固定在一個區域並確保該區域的入口已被封鎖;
      4. 不要與現場其他人員躲避在一起;
      5. 在確保自己不被發現的情況下,盡可能地向調度中心彙報現場狀況(如現場位置,威脅的類型,犯罪嫌疑人的特徵等);
      6. 持續躲避,直至執法單位抵達並控制現場(如聽到Code 4回應狀態時);
    3. 可能直接對人身造成傷害的威脅且無法躲避:及時採取自衛行動,且:
      1. 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可以使用武力以確保自己的安全;
      2. 在任何情況下,應急救援單位不得使用致命武器。
  7. 在接到調度中心的派遣後,應急回應單位應及時抵達現場。若有多個應急救援單位對同一事件回應,則第一回應救援單位應作為現場應急救援單位負責人,向第一回應單位詢問現場情況並加入現場戰術頻道(如開啟),對現場的應急救援工作進行指揮和調度。應注意,現場應急救援單位負責人應聽從事件第一回應單位的現場調度,及時與其溝通,嚴禁對現場狀況進行自行決斷和處理。
  8. 相關應急救援單位抵達現場後,應立刻按照《車輛配備及使用規範》的相關規定,將車輛停靠在指定位置,對現場態勢進行初步評估。當現場應急救援單位負責人與事件第一回應單位溝通後,各單位應及時分工協作,並依照《應急救援單位現場工作指南》操作相關車輛和設備,並根據不同情況對現場進行處理:
    1. 火災現場處理:對火災進行及時控制,疏散受困民眾,並由其他單位進行救治和轉運。在火災態勢得到控制後,各單位應配合執法單位對火災現場進行控制和封鎖,以便日後調查;
    2. 緊急醫療救助處理:在確保現場不會對應急回應單位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對現場傷患進行緊急救助。在傷患情況穩定後,應將其及時轉運至就近醫院並進一步治療;
    3. 火災危害預防及處理:在確保現場不會對應急回應單位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下,應及時尋早現場存在的火災隱患並儘快解除。若隱患暫時無法解除(如因建築材質引發的火災隱患),則需要當場聯繫有關負責人,責令其限期整改,並報備公共服務科及消防科,對其重點關注;
    4. 火災事故現場調查:當火災現場被妥善處置後,配合當地執法部門對火災現場進行取證,並對起火原因進行調查;
    5. 涉及到野生和流浪動物的事件處理:在抵達現場後,若該動物依然存活,則應及時對該動物進行控制,如使用麻醉槍對其麻醉;若該動物已死亡,則應及時對動物屍體進行處理,並對現場進行消毒,避免該動物屍體導致的傳染病隱患;
    6. 危險物質處理:在抵達現場後,應及時尋找危險物質的所有人或相關負責人,並在確保人身和財產安全的情況下對其進行短暫的扣押、轉移和保管。如發現可能或已經對人身和財產安全造成危害的情況(如有害氣體洩露、發現非法爆炸物等),則應及時聯繫相關執法部門,待其抵達現場後與其進行協調處理;
    7. 重大事故或災難應急響應:處理方式請參考"對火災現場的處理"及"緊急醫療救助的處理";
    8. 公共教育及社區服務:應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依照相關流程,進行公共教育和社區服務;
    9. 設備與人員運輸:在調度中心指派或單位負責人要求的情況下,應急救援單位應按照相關回應代碼的要求對設備或人員進行運輸;
    10. 其他符合特殊情況的機動回應:如遇無需大型救援車輛的情況(如接送公務人員),特別派遣隊應按照《車輛配備及使用規範》駕駛消救局配備的小型車輛參與回應;
    11. 公共消防救援設施的維護及檢修:公共服務科應按照相關規定,對聖安地列斯州內的所有公共消防救援設施進行日常維護;若接到舉報或路遇公共消防救援設施損壞,公共服務科應及時回應,並對其進行維修。
  9. 若應急救援單位無法處理現場情況時,應及時通過無線電通知現場負責單位,並向調度中心請求增派其他應急救援單位。
  10. 群體傷亡事件(MCI)定義及處理:
    1. 群體傷亡事件的定義:事件導致大量民眾傷亡,且現場應急救援單位的數量和設備資源不足以對所有傷患進行一對一護理;
    2. 群體傷亡事件的宣佈:由第一名抵達現場的應急救援單位經過對事件現場的傷患數量和嚴重程度進行評估,隨後其可以宣佈該事件為MCI。當MCI宣佈後,現場單位應及時通知調度中心和應急指揮中心,請求消防、醫療、執法單位的支援;
    3. 群體傷亡事件的處理:事件現場應立刻成立臨時指揮中心,由在場級別最高的應急救援單位領導和指揮,第一回應單位協助,然後及時聯繫當地執法部門和醫療機構,有序地安排現場救援和轉運工作。原則上,消救局的全體成員應取消休假,並集體回應該事件。
    4. 群體傷亡事件的善後工作:當事件現場的狀況得到控制後,應由臨時指揮中心的總指揮宣佈群體傷亡事件結束,然後各單位可以返回巡邏或休假狀態。若現場執法單位發現或懷疑該事件的發生涉嫌違法犯罪,現場的各應急救援單位和消救局的相關部門成員需配合其調查取證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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