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垂釣和狩獵規定 TITLE 1. FISH AND GAME

(1)00. 適用性 Applicability

  1. 根據本條法律,本章法律適用於對所有除小型齧齒類動物以外的任何動物的狩獵、捕捉、引誘等行為。

(1)01. 狩獵禁令 Prohibition On Hunting

  1.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人不得試圖狩獵、捕捉或引誘以下動物:
    1. 貓;
    2. 狗;
    3. 公雞;
    4. 鷹;
    5. 鸕鷀;
    6. 奶牛;
    7. 海豚;
    8. 母雞;
    9. 猴;
    10. 海鷗;
    11. 鯊魚;
    12. 黃貂魚;
    13. 鯨;
  2.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人不得狩獵、捕捉或引誘可以被證明由他人或組織擁有的,被馴養的動物或寵物;
  3. 根據本條法律,以自衛為目的,或在聖安地列斯州漁獵局執法人員的指令下,對上述動物造成傷害或剝奪其生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1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070美元罰款。

(1)02. 狩獵許可 Hunting Permits

  1.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聖安地列斯州漁獵局許可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狩獵、捕捉或引誘以下動物:
    1. 野豬;
    2. 土狼;
    3. 烏鴉;
    4. 鹿;
    5. 魚;
    6. 山師;
    7. 鴿;
    8. 兔;
  2.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漁獵局將在可能施加其他限制和要求的情況下,向本州居民頒發許可證;
  3.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漁獵局可以同時向同一人頒發多個許可證;
  4. 根據本條法律,在進行合法狩獵活動時,應隨身攜帶其許可證,並隨時準備將其出示給聖安地列斯州漁獵局的執法人員;
  5. 根據本條法律,違反《聖安地列斯州垂釣與狩獵法》可能會導致其許可證被暫停或吊銷。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2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870美元罰款。

(1)03. 每日及持有限制 Daily Limits And Possession Limits

  1. 根據本條法律,在持有聖安地列斯州漁獵局頒發的許可證的情況下,任何人不得獵殺超過下列規定限制的數量:
    1. 野豬:無限制;
    2. 土狼:無限制;
    3. 烏鴉:每天獵殺數量最多不超過二十四只,持有數量最多不超過四十八只;
    4. 鹿:獵殺和持有數量最多不超過一匹;
    5. 魚:每天獵殺數量最多不超過五條,持有數量最多不超過五條;
    6. 山獅:獵殺和持有數量最多不超過一頭;
    7. 鴿:每天獵殺數量最多不超過五只,持有數量最多不超過六只;
    8. 兔:每天獵殺數量最多不超過五只,持有數量最多不超過十只。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3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870美元罰款。

(1)04. 每日及持有限制(嚴重) Daily Limits And Possession Limits - Excessive Violations

  1. 根據本條法律,獵殺或持有超過垂釣與狩獵法第(1)03節所規定的數量三倍及以上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4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05. 狩獵時間 Hunting Hours

  1. 根據本條法律,在日落和日出之間,任何人不得狩獵、捕捉或引誘任何動物。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5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870美元罰款。

(1)06. 狩獵方式 Hunting Methods

  1. 根據本條法律,在狩獵時,不得在交通工具內對武器進行填裝;
  2. 根據本條法律,在狩獵時,不得在建築物的一百五十英尺內使用武器;
  3. 根據本條法律,在狩獵時,不得在公共道路和設施內使用武器;
  4. 根據本條法律,在狩獵時,不得從任何交通工具內向外部使用武器;
  5. 根據本條法律,在狩獵時,不得使用消音器或抑制器。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6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870美元罰款。

(1)07. 酒後或毒後狩獵 Hunting Under the Influence

  1. 根據本條法律,在服用酒精飲料或使用任何可以影響精神狀態的藥物或管制物品的情況下,不得試圖狩獵、捕捉或引誘止任何動物。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7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1,470美元罰款。

(1)08. 偷獵 Poaching

  1.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授權或許可的情況下,非法獲取、擁有、使用、進口、出口、出售、購買或交換任何動物或屬於其身體一部分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8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40,000美元罰款。

(1)09. 獵物的使用 Use of Animals

  1.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人在任何時候都不得做出以下行為:
    1. 破壞鹿頭的完整性,如將鹿角卸下;
    2. 00以111獲取鹿的部分身體組織和器官為目的,將其他部分遺棄;
    3. 因疏忽或蓄意離開自己的獵物,導致其可被人類使用的部分被浪費。

- 違反垂釣與狩獵法第(1)09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670美元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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