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此文件為安寧守護者之執法部門未管制且保護警員用槍而特別訂定之細則,本規範為執法部門內部所使用,其規範部門包括LSPD、RHPD、DPPD、BCSO、LSSD、SAHP等部門。
文件內容所規範之細則為執法部門之員工皆需共同遵守,但於不可抗力或於細則內條文不完善時,依法規或細則內容做類推適用,且需於案件過後將細則訂定清楚並保證不與法規衝突。如法規與細則內容有所衝突時,依上位法之安寧守護者法規適用之。
2022.03.18二次編輯
二、警械種類
執法人員作為執法者於值勤時因高風險且為保障自己及他人財產安全皆會配發警械所使用,依致命性分為低致命性及致命武器。
低致命警械:低致命警械使用時對於正常成年人之傷害與致命警械相比下較低且並會直接影響生命安全。低致命警械有警棍、豆袋槍、40MM發射器、電擊槍、胡椒噴霧噴槍……等。
致命警械:致命警械使用時對於他人生命會造成一定的威脅並可能導致死亡之警械。致命警械有GLOCK警用手槍、AR-15步槍、霰彈槍、狙擊步槍……等。除上述警械外之物品、槍砲皆可成為致命、非致命警械的一部份。
鎮暴或特殊警械:鎮暴警械為大型暴動時由指揮官或當日值班警長下達命令後使用,其目的為以最低傷害之方式驅散民眾以避免或阻止大型暴動之發生或進行。此處所謂之鎮暴之裝備為防毒面具、盾牌、胡椒噴霧噴槍、40MM煙霧發射器等。
三、警械領用規範
於槍械室領用警械時需確保警械之清點及妥善度,並且於每次領槍時確認是否已保養,以避免與歹徒駁火時卡殼。每次持警用槍械時,皆需假設槍枝為已上膛且為隨時可擊發之狀態,於領用後進行清槍動作才可重新裝填彈夾。
彈藥領用需自行至槍械室並且攜帶少量現金於槍械室做購買,並於購買時確認數量是否相符。
擴充套件為便利於警員值勤所放置,需自行至槍械室取用之。
請勿將警局所發放之警用套件、槍枝等物品於非值勤時段使用,違規者嚴懲,有另外項巡邏部門主官管申請者,為本條之例外。AR突擊步槍目前由當日值班警長統一發放,請勿自行至槍械室領取使用,每日值班警長於20:30分時之簡報後會發放,於使用完畢後自行歸還至當日值班警長處。
四、警械之使用
執法人員於執法時警常會遇到徒手無法控制現場或者無法制伏嫌犯需使用警械協助以達到該目的之情況,此時警員需依警局所規範之政策使用警械。警械對於執法人員是一個保護自己及他人的盾,而並非以傷害為目的的矛,執法人員於執法時需依現場情況並衡量當前狀況後使用警械,並且導致傷亡時,立即對於受傷人員進行處置且呼叫巡邏部門主官管到場查看,必要時呼叫部外調查單位到場。執法人員使用警械時,如現場已得到控制無需使用警械時應立即將其收起避免造成市民惶恐,並且於非使用時,應確保警械於值勤腰帶內妥善放置,如警械遺失或遭竊請立即回報巡邏部門主官管。
五、警械對應之武力等級
警械應按照現場狀況去對應武力等級做使用,並且於值勤時不可因個人情緒所受影響武力等級與升級流程無需使用武力:
- 第一級(員警到場):員警到場之後阻止正在進行中的犯罪行為,防止事件升級。提示:在執法人員與市民接觸時,或市民在執法人員控制範圍內時,市民應主動告知自己持有武器的行為,或執法人員在詢問時企圖隱瞞自己持有武器的行為,均構成(拒絕告知持有武器罪DutyToInform),可以被立刻逮捕。
- 第二級(口頭警告):勸導對方遵守你的命令,同時注意自己的語氣和保持鎮靜,請勿使用恐嚇與威脅的方式命令對方。
- 第三級(徒手制服):如果口頭命令無效,可以將嫌疑人先行Detain,徒手控制嫌犯,限制對方產生不利他人或自我之舉動與行為,(Detain不代表為執行逮捕)。注意:根據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四條修正案,人民的人身、住宅、檔案和財產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的權利,不得侵犯,並禁止執法人員非法逮捕、扣押,Detainment即表示扣押,所以在警員進行Detain前,必需滿足以下情況之一:通過執法人員直接觀察或他人提供證據,研判其嫌疑人可能涉嫌違法犯罪。執法人員合理懷疑現場已經發生了違法犯罪事件。法院已對其簽發了傳票。此合理懷疑不能僅僅來源於警員的直覺判斷,需有事實依據。
- 第四級:無法徒手制服嫌犯時,可以使用低致命武器,如:警棍、泰瑟槍、豆袋槍。此等級一般是在還不需要使用致命武力的情況。
- 第五級:拉開距離並尋找掩體。提示:當你發現無法控制住嫌犯或可能將做出對你造成生命威脅行為時,先拉開距離並尋找掩體,並向調度人員請求增援。
- 第六級:無需通過調度員請求致授權。會造成嚴重警員或他人身體傷害或死亡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致命槍械、特殊情況下警用車輛撞擊等)。
六、警械使用時機
警械使用於執法人員無法部依靠警械之外在力量去控制現場或制伏嫌犯時所使用。使用警械應當以為控制現場及嫌犯為前提去使用,而非取人性命,使用警械後以控制現場或嫌犯時應停止使用。
警械作為執法人員的盾,使用時機應有正當之理由使用之,理由如下:
- 非使用警械無法抵抗或自衛時
- 多數人集合暴行,非使用警械無法鎮壓時
- 對其所保護之處所、物資、人員受襲擾危害,非使用警械無法保護時。
- 要犯脫逃、非使用警械無法制止時
- 處理案件時,非使用警械無法處理時以上為使用警械時基本之時機
七、武力降級政策
- 武力降級政策為避免與市民造成傷害及事態擴大而制定之政策,其目的在於促進與嫌犯之交流,以口頭勸說之方式降低威脅,以降低最終結果所造成之傷害當執法人員與嫌犯對峙時,如嫌犯情緒並未異常亢奮或可交談時,執法人員於確保自身及他人安全情況下,應與對方進行交涉,並且提供協助以降低事態擴大之機率,並且嫌犯願意與執法人員交流時,外場指揮官應主動呼叫談犯專家(BI)到場,如嫌犯於交涉時明顯情緒起伏,外場指揮官應視情況更換談判者或結束談判。
- 武力降級的原則是在確保執法人員及他人安全所實施,而非硬性規定,嫌犯造成重大傷亡或對於執法人員有傷害意圖時不適用之
八、低致命武力使用時機
低致命武力為對於他人生命身體會造成微量傷害,並且有低概率會導致危害。低致命武力並非絕對不會造成生命隱患。
以下為各低致命武力需注意事項:
電擊槍使用前已知對方有心臟病史或被使用者於危險區域(水域、為封控之高速公路……等等)時,其不適用之。
豆袋槍豆袋槍所使用為橡膠彈,其擊中對方時會造成對方疼痛而失去抵抗能力,使用時應避免可能致命部位(頭部)射擊。
警棍警棍為近身防衛警械,對於他人有明顯攻擊意圖時使用,使用時應避免致命部位及器官處做敲擊。
40MM發射器此發射器為遠程且制動力高於豆袋槍,使用時避免於近身使用。電擊槍不得對於徒步逃逸中的嫌犯使用(FAILRP)
九、致命武力使用時機
致命武力為當低致命警械對於嫌犯控制效果不佳且嫌犯仍有攻擊意圖或傷害他人意圖時使用,使用時也應以控制嫌犯為前提使用,而非取人性命。
制式手槍使用時應確實瞄準後再行擊發動作,如有執法人員於交火區範圍內,應避免擊發,如為緊急情況者則例外
AR制式步槍使用制式步槍時應保持為單發,如開啟連發則是為蓄意謀殺,制式步槍應常備於警車內,而非隨身攜帶。
制式狙擊步槍狙擊步槍之使用僅限於特殊單位,如非受專業訓練特殊單位者請勿領取或攜帶,如經查證以盜竊警械論處。致命武力於使用前請觀察周邊環境是否適合使用(民眾、車流、地點……等)
十、違反使用規範之罰則
- 當執法人員違反法令或使用條例時需接受內務部及調查局之調查。
- 執法人員於調查階段時再次犯下錯誤則會開啟第二件案件調查,嚴重者可能遭暫時停職或褫奪公權。
- 資深執法人員於犯下法令及條例並經由調查後確認屬實者,需重返進階培訓訓練班複訓,兩次開課未過者視情況處分。
- 執法人員未按照身分取得其他單位之警械者,需接受內務部及警局所提出之控訴。
- 於值勤時使用警械致他人受傷卻無回報者,事後需向執法部門主官管回報並解釋原因。
- 於值勤時使用致命武力無於主頻回報者,經核實後需向調度中心主管及巡邏部門主官管回報並解釋原因,如導致情節重大者,一併回報至內務部並等待接受調查。
- 槍枝走火者,處口頭警告至小過乙支。
- 未經允許使用鎮暴之裝備者,處小過至大過乙支。
此處所謂之鎮暴之裝備為防毒面具、盾牌、胡椒噴霧噴槍、40MM煙霧發射器等等,特殊單位或有特殊情況經允許者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