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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1. 本《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依據《聖安地列斯州法典》,參考《洛杉磯市消防局管理規定》編寫並制定。本《條例》作為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以下簡稱"消救局")的重要參考材料,對消救局的機構組成、配置及職責做出規定,並規範日常工作時的操作和著裝,同時對消救局的人員招募和日常管理進行說明。
  2. 本《條例》對所有伺服器成員適用,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從本《條例》。若本《條例》的內容與伺服器內現行的法律、條例、規定等相抵觸,則應以後者為准。
  3. 所有消救局成員須熟讀並牢記《條例》的內容。
  4. 伺服器及部門相關負責人保留對本《條例》內容進行隨時補充和修改的權利。本條例後續可能存在的任何補充稿與《條例》本體具備相同的效力。

二、細則

  1. 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英文全稱:San Address State Fire & Rescue Department 簡稱:S.A.F.R.)作為隸屬于聖安地列斯州政府的應急回應部門,為聖安地列斯全州提供緊急醫療救援、應急消防回應、危險物質處理、火災現場調查、動物控制等服務。
  2. 消救局的主要組成部門及職責:
    1. 消防救援委員會:負責消救局的重大決策部署,保障消救局部門的日常運營,並對於部門事務(如政策變更、職責調整、紀律處分等)做出最終決定;
    2. 人事及內務科:負責消救局的人事和內務的管理;
    3. 對外聯絡科:負責與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所有的應急回應單位及相關機構溝通與協調;
    4. 公共服務科:負責管理和維護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所有的公共消防設施;i
    5. 調度中心(含應急指揮中心):負責消救局執勤人員和後備單位的調度和派遣;
    6. 後勤科:負責消救局所有設備和車輛的保養和維修;
    7. 消防科: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回應並處理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火災事故;
    8. 醫療救援科: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回應並處理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救援事件;
    9. 消防調查科: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調查並處理與火災相關的犯罪案件;
    10. 動物控制科: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處理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發生的由動物引起應急事件;
    11. 特別派遣隊:屬於特殊單位。作為小型機動單位,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快速回應並處理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火災事故和醫療救援事件;
    12. 空中支援單位:屬於特殊單位。作為空中機動單位,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支援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火災事故和醫療救援事件;
    13. 水上消防單位:屬於特殊單位。作為水上機動單位,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水域發生的火災事故和醫療救援事件;
    14. 危險物質處理單位:屬於特殊單位。負責配合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執法機構,處理聖安地列斯州境內與危險物質相關的應急事件。
  3. 消救局配裝的消防及醫療救援車輛均為帶有S.A.F.R.塗裝的授權應急車輛,因此所有車輛的領取和使用應符合《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標準作業程式》之《車輛及設施配置》,以及伺服器內對所有制式應急回應車輛的管理規定。
  4. 消救局為伺服器內的獨立應急回應部門。所有消救局的成員在向部門負責人或值班警長申請後,方可作為應急救援人員執勤。作為應急救援人員執勤時,未經值班警長或部門負責人許可,嚴禁隨意切換至其他應急回應部門,如L.S.P.D.和S.A.H.P.等。
  5. 應急救援單位在執勤時應嚴格按照《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標準作業程式》之《應急救援單位勤務規範》中的各項規定,在未獲得授權的情況下,不得參與和處理除其規定以外的應急回應事件,不得執行除其規定以外的各項操作。
  6. 作為應急救援人員執勤時,應嚴格遵守《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標準作業程式》之《裝備及著裝規範》,不得隨身攜帶其規定以外的裝備。除某些部門成員外,嚴禁隨身攜帶制式槍支、警棍等現實中消防救援部門無配發的武器裝備。
  7. 所有應急救援單位在進行無線電通訊時,應嚴格遵守伺服器內有關勤務無線電的使用規範,及《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標準作業程式》之《無線電使用規範》。
  8. 所有應急救援單位在執勤時應嚴格遵守《聖安地列斯州消防救援局標準作業程式》之《裝備及著裝規範》。違規者將被嚴肅處理。
  9. 加入消救局的相關申請應交由部門負責人審核並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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