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簡介

  1. 部門手冊

    1. 洛聖都警察局 Los Santos Police Department

      1. LSPD成立於1889年,在靠近洛聖都建立後的一百年時建立,是一支裝備精良的警察隊伍。 LSPD對整個Los Santos都具有管轄權。其中包括Del Perro佩羅海岸,Davis和Rockford Hills羅克福德山,這兩個地方分別有DPPD與RHPD共同管理。LSPD下屬機構有:

        1. 巡邏分部(進行大部分的巡邏派遣任務的員警)

        2. 騎警分部(摩托車員警)

        3. 空中分部(提供空中支援與巡邏服務)

        4. K-9分部 (警犬訓練官)

        5. 特勤分部(反恐特勤小組並向洛聖都警隊提供專業的戰術支援)

        6. SEU分部(高速追捕單位)

        7. 緊急服務部(負責採購警隊車輛與服裝文書等等各項工作)

    2. 佩羅海岸警察局 Del Perro Police Department

      1. 主負責佩羅海岸與遊樂場地區的安全,必要時可以支援LSPD在市內的案件。

    3. 羅克福德山警局Rockford Hills Police Department RHPD

      1. 主要負責好麥塢與市政廳周圍的安全,必要時可以增援LSPD在市內的案件。

    4. 布萊恩郡治安官辦公室 Blaine County Sheriff's Office

      1. BCSO 成立於1893年,在洛聖都郡和布萊恩郡與洛聖都南部地區開展業務,在2021年時由SA州政府將LSSD與BCSO進行了合併。BCSO 對Los Santos南部和SA整個北部地區都有管轄權,包括沙灘海岸與佩里托灣,因在LS中有管轄區,所以必要時也會被派遣支援LSPD處理市內案件。BCSO下屬機構有:

        1. 巡邏分部(進行大部分的巡邏派遣任務的員警)

        2. 空中分部(提供空中支援與巡邏服務)

        3. K-9分部 (警犬訓練官)

        4. 緊急服務部(負責採購警隊車輛與服裝文書等等各項工作)

    5. 聖安地列斯高速巡警 San Andreas Highway Patrol

      1. SAHP是聖安地列斯州的一個州執法機構。聖安地列斯高速巡警可以協助地方機構,可以與地方執法部門、州和州際公路一起巡邏主要城市街道,是該州偏遠地區的主要執法機構。SAHP對聖安地列斯州所有高速公路和城市範圍以外的道路和街道擁有主要巡邏管轄權,並且可以在州內任何地方行使執法權。SAHP下屬機構有:

        1. 交通巡邏分部(進行大部分的巡邏派遣任務的員警)

        2. 交通騎警分部(摩托車員警)

        3. 空中分部(提供空中支援與巡邏服務)

        4. K-9分部(警犬訓練官)

        5. SEU分部(高速追捕單位)

        6. 緊急服務部(負責採購警隊車輛與服裝文書等等各項工作)

    6. 聖安地列斯州州立調查局 San Andreas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1. BI隸屬於聖安地利斯州州司法部(San Andreas Department of Justice, SADOJ),總部位於洛聖都。 州立調查局由特別探員組成,他們都是進行複雜刑事調查的專家,調查範圍涉及身份盜竊到跨國犯罪企業。探員會被分配到全州的地區辦事處和特遣隊辦事處。州立調查局內特別探員的職稱被分配給刑事調查的專門職能。目前,州立調查局內共有五個職級:探員、資深探員、探員監督官、主管助理探員和探員主管。調查局警員平日會對州內的執法部門進行支援,以維護當地治安狀況並第一時間收集現場證據。

      2. 州立調查局工作職權包括不限於:

        1. 負責對犯罪現場作出反應

        2. 對州內發生的刑事案件進行初步和後續調查

        3. 詳盡記錄犯罪線索

        4. 準備所需的調查報告,準備報告的活檢

        5. 通過線索偵查確定嫌疑人,申請逮捕令或搜查令,逮捕嫌疑人

        6. 收集證據確保檢察官能將案件起訴成功

        7. 在特殊情況下,探員們也前往美國其他地區或海外,以引渡因在聖安地列斯州犯下的罪行而被通緝的嫌疑人。因為這種職權,探員們會與國際執法機構保持聯繫。

      3. 州立調查局的使命是提供全州範圍的專家調查服務,打擊跨司法管轄區的犯罪組織。通過領導和創新不同的各個計劃,州立調查局的執法工作重點將會放在有組織犯罪、消費者欺詐保護、網絡犯罪以及對總檢察長(Attorney General)認為會上升到州級重要性的任何犯罪或民事訴訟,從而加強公共安全。州立調查局可以由州檢察長酌情指派,對發生在地方管轄範圍之外的事件在公共土地上進行調查,或者可以由地方當局出於各種原因(例如,區域太小,沒有地方偵探或重大犯罪的跨轄區協調)

  2. 巡邏部門

    1. 警員/Police Officer

      1. 普通是該部門中數量最多的宣誓人員。警官職級分為三個薪級晉升職級:Police Officer I, II , II+1 , III ,SPO。

      2. 一級警員是警校畢業後FTO認可可以執行單人巡邏的警員,在成功完成轉正後晉升為二級警員。

      3. 二級警員可以自由參加警局的子部門如,K-9 SEU,空中單位,摩托車單位,SWAT等

      4. 通常,當一名警員從警察學院畢業時,他/她會被分配到巡邏部門,並被視為見習警員,並接受更高級別警員的監督,通常是FTO。

      5. 警員工作職權包括不限於:

        1. 應對犯罪與事故現場

        2. 對嫌疑人、證人取證

        3. 撰寫犯罪報告

        4. 響應無線電呼叫

        5. 留意正在進行的犯罪和任何可疑活動

        6. 協調車輛交通監督交通違規行為

        7. 訪問餐廳、銀行、市場、百貨商店、加油站和其他類型的開放式企業與業主建立融洽關係

        8. 將嫌疑人和證據並將其運送到適當的警察局設施

        9. 回答市民和遊客的問題

        10. 初步調查案件為警探單位收集線索

        11. 參加和協調鄰里

        12. 開展許多其他活動以支持社區警務理念

      6. 進入子部門或作為子部門主管人員的警官除了履行這些子部門獨有的職責外,也會履行上述所有職責。例如,可能會指派一名警員到毒品部門進行臥底麻醉品調查或在學校區域巡邏以監控犯罪活動並與學校官員保持聯繫。警員還可以擔任直升機飛行員或空中支援部門的觀察員,並為地面部隊提供協助。
      7. 警察局內的警員可以獲得的機會非常多樣,二級或三級警官還可以擔任FTO、警察學院教官、BI特別行動小組警員,HRT人質救援小組,SWAT,新聞媒體協調員、異常事件規劃官員,或警察局內的許多其他職位。
    2. 警長/Police Sergeant

      1. 警察局內警長的職稱一般會分配給巡邏部門,特殊部門和文職部門的行政或管理崗位,呼號會改為Sam。
      2. 警長的職銜分為兩級:一級警長和二級警長,二級警長執行更高、更複雜的職責。當被分配到指定任務時,警司在他/她的職責期間可以是值班警長或助理值班警長。
      3. 警長工作職權包括不限於:
        1. 作為監督官和巡邏主管單位
        2. 準備每日的簡報,警車,警員分配,警用步槍,訓練官,子部門等分配任務
        3. 檢查人員著裝與裝備是否符合部門標準
        4. 審查和批准各類報告
        5. 受理和調查人事投訴
        6. 應警察的要求對犯罪現場作出反應
        7. 處理緊急呼叫和調度人員
        8. 讓主管了解他們關心的問題
        9. 培訓和監督實習警員,執行相關職權
        10. 分配到特殊部門的警司執行這些部門的特定職責。
      4. 警長可以分配到以下任何一個專業部門:空中單位、巡邏部門、警察委員會調查、通信、公共事務、毒品、監獄、交通、法院聯絡、社區關係、警察學院、法律事務、騎警或 K-9 單位、SWAT單位等。除了履行部分或全部上述職責外,分配到這些專業部門中的任何一個部門的警司還提供日常所獨有的知識、專業知識和經驗。這些部門的日常運作以及執法行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異常情況。例如,分配給空中支援部門的警長可能會操作直升機,執行空中監視,監督和培訓其他飛行員,並作為與聯邦航空管理局的聯絡人,以遵守 FAA 規則。分配到騎警或 K-9 部隊的警長可能需要具備與在執法行動中使用摩托車或訓練警犬相關的知識和培訓。被分配到專門部門的警長所需的資格可能會根據部門政策和程序的變化而變化。
    3. 警督 Police Lieutenant/警監 Police Captain

      1. 通常在這個職位上,警督是警監的助理,並在警監不在時擔任現場指揮官或其部門的主管職責。具體而言,警督或警監掌控其所在管理的分局或部門的犯罪情況和在案件發生時充分地部署警力;應對涉警槍擊(OIS)、殺人、重大搶劫、盜竊等嚴重犯罪現場的調查;審查並確保已經準確完成的後續調查;並且,向更高級警官匯報工作,以讓更高級警官隨時了解他/她管理範圍內的任何問題。此外,警督或警監還執行行政職能,例如審查收到的信件以及對部門實體、外部機構和公民的回應;並且提供警員的日常活動報告;以及書寫重大犯罪和事故報告。
      2. 警督/警監的工作職權包括不限於:
        1. 檢查和監督巡邏警員和警探的執勤,以確保遵守部門政策、程序、法規和標準;
        2. 監督警長的行政和指揮職能;檢查警員、警局和戰術部門是否滿足安全或培訓需求;
        3. 與眾多市政、政府、社區等商討會議以促進部門的目標和使命以及社區安全計劃;
        4. 作為教官在警察學院教授課程
        5. 履行其他更高級長官指定的相關職責
        6. 警督或警監還履行行政職責,例如審查信件、預算請求和活動報告
        7. 為其部門面試和僱用巡邏警員和文職警員;
        8. 擔任當天值班監督官或重大案件/事故現場指揮官;
        9. 在更高級警官不在時承擔其職責。
      3. 分配到特殊部門的警督或警監執行並監督這些部門的特定職責:分配到毒品、有組織犯罪和惡習、搶劫/兇殺、警察學院、盜竊/汽車盜竊、巡邏部門、空中單位和SWAT等特殊部門的警督或警監還負責其部門特殊的職責。被分配到指定部門的警督或警監所需的資格可能會根據部門政策和程序的變化而變化。
      4. 警督由二級警長晉升。
      5. 警監由警督晉升。
    4. 總警長 Police Commander/分局長 Police Deputy Chief

      1. 總警長或副局長一般擔任多個分局和行動總部局的主管單位
      2. 總警長/副局長工作職權包括不限於:
        1. 監督和指導該區域內所有分局巡邏警員的活動
        2. 協調警探在市內的調查工作
        3. 在其管理分局內與公民領袖和社區團體保持聯繫以促進警局的目標和使命
        4. 鼓勵鄰里監視安全計劃,並聽取公民的意見,以建立警察和社區之間的相互信任
        5. 總警長或副局長也負責確保其監督下的警員遵守部門政策和程序
        6. 對運營進行審計;並且為提高警員執勤效率向更高管理層提出建議
        7. 在非工作時間擔任總幹事值班主任或在其缺席時擔任副總幹事,並執行警察局長指定的職責
      3. 他們擔任社區事務、巡邏部門、警探部門、刑事情報、人事、培訓、內政、行政的部門主管。這些大部門中的每一個部分都細分為更專業的子部門,例如麻醉品、有組織犯罪和惡習、SWAT單位、盜竊/汽車盜竊、空中單位、犯罪抑制、勞資關係和搶劫/兇殺。每個部門都由一名警監指揮。此外,總警長或副局長級別的警員擔任高級監督官、政府聯絡員、警員關係管理員和大部門主管等職位,被指派負責監督全市警員行動的指揮級警員。
      4. 總警長由警監晉升。
      5. 副局長由總警長晉升。

第二章:制服和警用裝備

  1. 制服穿著

    1. 授权制服分为三种 :A 類、B 類、禮服。
    2. 巡邏值勤時穿著的制服,包括以下服裝和識別物品:
      1. 值勤腰帶
      2. 襯衫(根據部門要求)
      3. 警徽(根據部門要求,A類制服銅制警徽,B類是布制警徽)
      4. 名牌(根據部門要求,A類制服銅制警徽,B類是布制警徽)
      5. 警銜(根據部門要求)
      6. 外穿
        1. 批準的外套夾克
        2. 批準的棒球帽或批準的手表帽(如部門要求則按照部門要求)
      7. 褲子(根據部門要求,A類制服西褲,B類是戰術褲)
      8. 靴子
    3. A類制服時,禁止搭配防彈衣、腿部槍套
    4. B類制服時,禁止搭配重型防彈衣(除特殊事件)
    5. 穿著制服時,所有可見的首飾僅限於結婚戒指和手錶。
    6. 穿著制服時不得佩戴可見的項鍊和裝潢性手鐲或腳鏈(Medic Alert項鍊和手鏈不在上述規定範圍內)。
    7. 穿制服穿耳洞的女性警員可以在每個耳垂上佩戴一個耳釘(直徑不超過3/8英寸)。執勤服應當成套,不得與其他制服混裝。
    8. 所有部門警員應遵守並執行上述著裝標準。
  2. 警用裝備

    1. 授权擁有的警用裝備有:警車、警用電腦、急救包、手槍、泰瑟槍、警棍、手電筒、無線電(搭配手咪)、兩個備用彈夾、止血帶、手銬、40毫米泡沫彈、豆袋彈、AR-15
    2. 值勤腰帶須搭配:手槍、泰瑟槍、無線電(搭配手咪)、手銬
    3. 急救包、40毫米泡沫彈、豆袋彈、AR-15需在警車或警車後備箱拿出
    4. AR-15需通過培訓考核才能申請巡邏時攜帶
    5. 嚴禁搭配兩把泰瑟槍

第三章:强制政策

  1. 序言

    1. 致力於維護美國憲法保障或保護的權利,同時維護我們的核心價值觀中描述的每個人的生命、人權和尊嚴的神聖和保護,以及以公平和公正的管道這樣做。 有時執法人員在自衛、防衛他人和執行合法職責時需要使用武力。 在任何情况下,執法人員都必須按照合法和憲法標準行事。
    2. 作為該部門的領導者,所有警員都應從自身和他人安全的角度來看待自己的職責,強調尊重、專業和對人的生命的尊重,即使在需要武力時也是如此。
    3. 如果執法人員必須採取行動在不一定存在直接人身威脅的情况下執行合法職責,則警員應考慮並傳達(如適用)基於盡可能防止使用武力的戰術考慮。
    4. 對於計畫的戰術行動,例如執行逮捕令、假釋合規搜查、戰術牢房撤離和長期被動抵抗,警員應製定以盡可能防止使用武力為前提的戰術計畫。 在計畫的戰術行動期間,主管應在場。
    5. 該部門致力於通過武力事件發生前、發生期間和發生後的果斷領導和監督來維護合法、專業和道德標準。 這包括部隊預防工作、有效戰術、冷靜客觀的審查以及對每起事件的分析。
  2. 武力預防和降級原則

    1. 執法人員只能使用客觀合理的武力水平,武力應作為最後手段使用。 在可行的情况下,執法人員應努力通過戰術溝通、危機干預、建議、警告、口頭勸說和其他常識性方法(例如使用替代策略)來緩和對抗,這些方法可以避免使用武力的需要,或减少力,這是必需的。
    2. 當必須使用武力時,代表和工作人員應盡可能使用降級政策,並且只使用情况所需的武力水准,當阻力减少時立即降低武力,一旦威脅或阻力不再存在就停止使用武力存在。
    3. 不得對受約束的個人使用武力,除非客觀上合理地防止他們逃跑、防止財產毀壞或防止對嫌疑人、執法人員或其他人造成迫在眉睫的身體傷害。 在這些情况下,只能使用控制情况所需的一定比例的力量。
    4. 降級可能並不適用於所有情况,執法人員不需要在任何情况下都將自己置於不必要的危險之中或使用降級技術。
  3. 使用武力政策

    1. 執法人員僅有權使用符合部門政策且客觀上合理的武力來履行職責。 “客觀合理”是指執法人員應根據已知情况評估每一種需要使用武力的情况,包括但不限於:所涉犯罪的嚴重程度、嫌疑人是否對人身安全構成直接威脅警員或其他人,以及嫌疑人是否在積極抵抗,以確定武力的必要性和適當的武力水准。
    2. 使用武力時,應避免對警員和平民造成不必要的傷害。 執法人員維護自衛的權利,並有義務保護他人的生命。
    3. 執法人員只能使用他們合理認為必要、合理且與涉嫌犯罪的嚴重性或合理感知的實際或威脅抵抗程度相稱的武力水平。
  4. 使用低致命武器

    1. 低致命性武器的預期目的是暫時打斷嫌疑人的行為。 不能指望僅僅使用低殺傷性武器就能使嫌疑人免受傷害。 低致命性武器旨在成為過渡工具,警員們必須做好充分利用短暫機會安全拘留嫌疑人的準備。 這可能就像使用控制保持或手銬一樣簡單。 它還可能包括重複應用不太致命的工具或過渡到另一種工具或策略。 必須不斷評估對應用任何低殺傷性武器的反應,並不斷評估其使用情况。
  5. 使用致命武器

    1. 使用致命武力是一名執法人員可能必須做出的最嚴肅的决定之一。 使用致命武力的權力是社區賦予執法人員的巨大責任,他們希望他們明智地行使該權力。
    2. 僅當執法人員根據現場情况合理地認為出於以下兩個原因之一而有必要使用致命武力時,他們才有理由對他人使用致命武力:
      1. 為警員或其他人抵禦迫在眉睫的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威脅;
      2. 逮捕任何威脅或導致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的重罪的逃跑嫌疑人,如果他們有理由相信該人將對他人造成死亡或嚴重身體傷害,除非立即逮捕。
    3. 注意:在可行的情况下,警員應在使用致命武力之前做出合理努力,表明自己是Police Officer,並警告可能會使用致命武力,除非該警員有客觀合理的理由相信該人已經知道這些事實。
    4. 自殺者
      1. 執法人員不得僅基於自殺者對自己構成的危險而對自殺者使用致命武力。
    5. 禁止武力
      1.  除非有理由使用致命武力,否則禁止使用以下武力選項:
      2. 使用衝擊性武器故意撞擊頭部或頸部;
      3. .故意使人的頭部撞擊堅硬的固定物體(例如車行道、車道、水泥地面、牆壁、監獄欄杆等);
      4. .站著,故意踢人的頭部或頸部; 當個人處於接地位置時。接地定義為:
        1. 人完全平躺在地上(俯臥、仰臥或側臥)
        2. 人是在他們的手和膝蓋上(四肢),
        3. 並且該人一動不動,沒有武裝,並且在他們附近沒有武器。
    6. 展示槍支
      1. 在選擇展示槍支或將槍支對準人時,希望執法人員能够做出正確的判斷和做出關鍵的决定。
      2. 當執法人員拔出槍套時,在沒有迫在眉睫的威脅但存在潜在威脅的情况下,警員通常應將槍支指向安全方向,而不是直接指向人,或者
      3. 如果執法人員根據整體情况合理地認為存在迫在眉睫的威脅,則該警員可以將槍支對準威脅人或動物,直到他們不再感覺到威脅為止。
    7. 發射槍支
      1. 開槍必須客觀合理。 每個使用槍支的執法人員都必須為使用致命武力建立獨立的理由。 其他執法人員開槍這一事實本身並不足以證明一名執法人員開槍的决定是正當的。
      2. 在開槍之前,執法人員應在總體情況下的合理範圍內考慮周圍環境和旁觀者的潛在風險。
      3. 鳴槍示警本質上是危險的。 除非在最緊迫的情况下,否則不應受到調查。 只有當該執法人員被授權使用致命武力,並且該警員有理由相信根據所有遭遇情况可以安全地開槍警告時,才可以開槍警告以阻止某人
      4. 掩護火力被定義為針對特定目標的受控火力,該火力針對構成直接和持續致命威脅的嫌疑人。 只有在合法使用致命武力時才可使用此策略。 目標獲取和溝通是成功使用此策略的關鍵要素。 使用掩護火力的執法人員必須確定他們使用此策略的理由。
  6. 不當行為的指控

    1. 使用武力調查期間出現的不當行為指控包括可能未報告應報告的武力應用事件、不合理武力指控,或任何其他據稱在部門成員使用武力期間發生的不當行為指控。
    2. 對因使用武力而引起的不當行為的指控,無論是由被指控的武力所針對的人還是由第三方提出的,都應及時進行類似於武力調查的調查(例如,採訪投訴人和證人,收集證據、收集檔案、響應現場、拍照等)。 收到指控的部門成員應儘快通知主管(最低級別為中士)。 該主管應確保對指控進行調查。 但是,如果被通知的主管被指控參與或目擊了所指控的事件,則該主管不得進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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