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空中飛行器的操作規定 TITLE 1. OPERATION OF AIRCRAFT
(1)00.適用性 Applicability
- 根據本條法律,本章法律適用於所有空中飛行器,包括所有固定翼飛機和直升機。
(1)01.飛行員駕照 Pilot Licenses
- 根據本條法律,若要駕駛空中飛行器,飛行員必須持有與其對應的飛行執照,且:
- 任何人所持有和使用的飛行執照不得超過一個;
- 在駕駛空中飛行器時,飛行員必須隨身攜帶其飛行執照。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2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
(1)02.附加證書要求 Additional Certificate Requirements
- 根據本條法律,在駕駛空中飛行器時,除與其對應的飛行執照外,還應隨飛行器攜帶:
- 工作日志;
- 飛行員的健康證書;
- 貨物和/或乘客清單。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4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並視情況暫停其飛行執照三十天至一年。
(1)03.工作日限制 Duty Day Limits
- 根據本條法律,空中飛行器飛行員在工作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 每二十四小時內,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六小時;
- 每十六小時的工作時間內,飛行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 每二十四小時內,休息時間不得少於八小時;
- 根據本條法律,空中飛行器飛行員應隨身攜帶一份工作日志,以便記錄其工作、飛行和休息時間。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3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並視情況暫停其飛行執照三十天至一年。
(1)04.設備 Equipment
- 根據本條法律,空中飛行器飛行員在飛行時,有責任確保各項設備均可正常運行。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4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並視情況暫停其飛行執照三十天至一年。
(1)05.受限飛行區域 Restricted Flight Areas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空中管制單位的許可,任何空中飛行器不得在下列設施的上空飛行:
- 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所有民用機場;
- 桑庫多軍事基地;
- 博林布魯克監獄;
- 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所有政府設施;
- 人道主義實驗室;
- 任何人員、建築物、交通工具或植被上空500英尺(12.7米)以下;
- 根據本條法律,在無緊急事件的情況下,除執法和救援直升機回應應急事件時,或駕駛私人擁有的直升機降落在私人領地以外,任何空中飛行器不得降落在非指定用於飛行操作的區域。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5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並視情況暫停其飛行執照三十天至一年。
(1)06.酒精規則 Alcohol Rules
- 根據本條法律,空中飛行器飛行員在下列任何情況發生時,都不得繼續駕駛空中飛行器:
- 在連續的八小時內飲用過酒精飲料;
-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超過0.04%(40mg/100ml);
- 在連續的八小時內服用或使用過可以影響其精神狀態的藥物或管制物品。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6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並視情況暫停其飛行執照三十天至一年。
(1)07.事故報告 Accident/Collision Reporting
- 根據本條法律,若空中飛行器在本國領空、領海或領土上發生事故,飛行員應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立刻向空中管制單位報告,並執行以下操作:
- 如果事故發生在地面,則應立刻向空中管制單位報告當前地點,並請求執法與救援人員到場;
- 如果事故發生在空中,則應按情況宣佈Pan或Mayday緊急情況,並在空中管制單位的協調下,前往最近的機場或安全地點進行降落;
- 在向空中管制單位通報後,還應:
- 與空中單位保持聯繫;
- 留在事故現場;
- 向空中管制單位和現場執法與救援人員通報自己的個人資訊,以及飛行器相關資訊;
- 積極協助現場其他人員進行救援工作。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7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並視情況暫停其飛行執照三十天至一年。
(1)08.禁止飛行區域 Limited Flight Areas
- 根據本條法律,空中飛行器不得在下列設施的上空飛行:
- 高層建築(如洛聖都市下城區的寫字樓和政府設施);
- 威斯普奇海灘;
- 學校或幼稚園。
- 違反聯邦航空管理局段第(1)08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50,000美元罰款,並視情況暫停其飛行執照三十天至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