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危害公共健康和安全的犯罪 TITLE 1. CRIMES AGAINST PUBLIC HEALTH AND SAFETY
(1)01. 非法持有管控藥物或管制物品罪 Possession Of A Controlled Substance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擁有執業醫師合法處方的情況下,擁有任何管制物品或藥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聖安地列斯2016年十一月通過的第64號提案,在聖安地列斯州娛樂性質大麻並不再歸類為絕對管制藥物,持有或使用大麻違反以下條件,構成犯罪:
- 使用者未滿21歲,持有或使用大麻製品;
- 在學校上課期間或在學校範圍內持有任意克數大麻或濃縮大麻;
- 任何公共場所或半公開區域(例如人行道、公園、商店、酒吧、餐館、工作場所等)內吸食大麻,或法律禁止吸煙的任何場所,包括大麻零售商店鋪內吸食大麻;
- 在公共場合或半公開區域持有打開的大麻容器;
- 私人財產中的財產所有者禁止使用大麻,這意味著您的房東或雇主可以禁止您在工作中或您租用的房產上吸食大麻。
- 根據本條法律,持有超過以下規定數量的娛樂性大麻,未獲得製造和銷售大麻許可證的行為,構成犯罪:
- 一盎司(28.5克)的幹大麻葉;
- 8克的濃縮大麻素;
- 六顆以上的大麻(僅允許在私人區域內種植)。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1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 違反第64號提案第一條的行為,如滿十八歲最高可處1000美元罰款並沒收所有大麻,未滿十八歲需要帶回警局送入拘留所進行藥物諮詢和處罰社區服務並沒收所有大麻。
(1)02. 以販賣為目的的非法持有管制物品罪 Possession Of A Controlled Substance With Intent To Sell
- 根據本條法律,擁有大量管制物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對大量同一種管制物品進行分開包裝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擁有合法許可證,並在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根據2016第64號提案,娛樂性質大麻不再作為絕對管制藥物,但仍可構成構成健康與安全法第(1)06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可重複構成本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健康與安全法第(1)06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可重複構成本罪。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2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四年監禁和/或$20,000美元罰款。
(1)03. 非法持有管制工具罪 Possession Of Drug Paraphernalia
- 根據本條法律,持有專門用於製造、分發、處理或使用管制物品的設備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擁有合法許可證,並在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04. 非法經營和分發管制物品罪 Maintaining A Place For The Purpose Of Distribution
- 根據本條法律,以出售、分發、儲存處方藥物、大麻等任何受管制物品為目的,經營或開放一個區域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擁有合法許可證,並在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根據聖安地列斯2016年十一月通過的第64號提案,在聖安地列斯州娛樂性質大麻並不再歸類為絕對管制藥物,分發大麻違反以下條件,構成犯罪:
- 未取得州大麻販賣許可證;
- 向正在接受藥物輔導或被法律禁止使用藥物的人員分發大麻或大麻製品;
- 向未成年人(21歲)分發大麻或大麻製品;
- 在學校範圍內分發大麻或大麻製品;
- 在未確認對方年齡時分發大麻或大麻製品。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健康與安全法第(1)06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可重複構成本罪。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4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1)05. 非法製造管制物品罪 Manufacture Of A Controlled Substance
- 根據本條法律,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生產或製造處方藥物、大麻等任何受管制物品未目的,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擁有合法許可證,並在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5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七年監禁。
(1)06. 非法販賣管制物品罪 Sale Of A Controlled Substance
- 根據本條法律,非法出售、贈送或運輸管制物品給他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2016第64號提案,娛樂性質大麻不再作為絕對管制藥物,所有娛樂大麻交易必須持有州販賣許可證並在不可視的封閉空間內交易。
- 根據本條法律,擁有合法許可證,並在其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從事上述活動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根據2016第64號提案,在持有合法大麻售賣許可的情況下出售、贈送或運輸大麻給他人時,以下行為,構成犯罪:
- 一次性運輸超過20kg的大麻,大麻製品以大麻含量計算;
- 一次性向個人出售超過100g數量的大麻或16g大麻濃縮素;
- 向正在接受藥物輔導或被法律禁止使用藥物的人員出售、贈送;
- 向未成年人(21歲)出售、贈送或提供大麻;
- 在學校範圍內出售、贈送;
- 在未確認對方年齡時進行出售、贈送;
- 未在大麻製品上標註大麻含量;
- 未經許可在任何公共場所或半公開區域內出售、贈送。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6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九年監禁和/或$20,000美元罰款。
(1)07. 公共酗酒罪 Public Intoxication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共場所內使用管制物品或酒精飲料,或在公共場所內因使用管制物品或酒精飲料導致其精神狀態受到影響,且可能對他人或自己安全造成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共場所內因使用管制物品或酒精飲料導致其精神狀態受到影響,並對公共安全和秩序造成影響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7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08. 因管制物品導致精神影響罪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 Controlled Substance
- 根據本條法律,因非法使用管制物品導致自己的精神狀態受到影響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08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09. 對精神受到影響者的扣留 Detention of Mentally Disordered Persons
- 根據本條法律,因自身的精神存在問題或受到管制物品的影響,導致可能對他人或自己安全造成傷害時,執法人員可以依法對其扣留,並對其進行精神狀態評估和干預。如有必要,執法人員可以將其送往本州的醫療機構,並按照相關法律和流程對其進行治療。
- 健康與安全法第(1)09節規定的是執法流程,而非某項罪名。
(1)10. 非法丟棄罪 Littering
- 根據本條法律,未按照垃圾處理部門的相關規定對垃圾進行處理的行為,構成違法。本條所述的"垃圾"應包括所有不被需要的物品,例如生活垃圾、廚餘垃圾、舊傢俱、紙箱、廢棄金屬等。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10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3,000美元罰款。
(1)11. 非法遊蕩罪 Criminal Loitering
- 根據本條法律,以意圖或正在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或屬於他人的私人區域內徘徊或逗留的行為,構成犯罪。通常情況下,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監視他人或區域;
- 區域偵察;
- 制定犯罪計畫;
- 向他人描述建築物或現場人員的特徵;
- 根據本條法律,以意圖或正在協助他人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在公共場所或屬於他人的私人區域內徘徊或逗留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健康與安全法第(1)11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