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涉及車輛的違法或犯罪 TITLE 1. VEHICULAR OFFENSES
(1)01. 適用性 Applicability
-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車輛法》適用於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所有道路上的車輛;
-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車輛法》適用於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所有道路上或其兩側人行道上的行人;
- 根據本條法律,"道路"指的是由地方政府負責建設和維護的場所,以供陸上交通工具的駕駛;
- 根據本條法律,"車輛"指的是除擁有固定軌道的交通工具外,任何可以在公路上自由移動的輪式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摩托車、自行車等;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指的是由自帶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且不使用軌道,可以在公路上自由行駛的輪式交通工具;
- 根據本條法律,除非某條法律另有規定,否則所有被依法扣押的車輛都可在被扣押當日的第二天由其所有人對其收回。在提出收回時,車輛所有人應提供合法有效的駕照、車輛註冊資訊、保險資訊,並證明其已接受並對其進行的處罰。收回車輛的申請應在車輛被扣押當日起的三十日內提出。三十日內未對其申請收回的,執法部門將對其依法進行拍賣。
(1)02. 駕照分數系統 Driver License Point System
-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車輛管理局對本州境內註冊的所有駕駛員使用分數系統記錄其駕駛違章行為;
- 根據本條法律,除非某條法律另有規定時,對於任何違反《聖安地列斯州車輛法》所規定的行為,都將被依法以分數的形式記錄在其駕駛記錄中;
- 根據本條法律,除非某條法律另有規定,否則當構成下述任何一條內容所描述的行為時,其駕駛執照將被暫停或吊銷:
- 在連續的十二個月內記滿四分;
- 在連續的二十四個月內記滿六分;
- 在連續的三十六個月內記滿八分;
- 根據本條法律,若駕駛員的行為在構成《聖安地列斯州車輛法》中所描述的任何一項罪名,且其駕駛執照已被依法暫停或吊銷時,其行為構成其他違法犯罪行為,若對於該條罪名的處罰同時包括暫停或吊銷駕駛執照,則針對其兩項罪名的駕駛執照暫停或吊銷時常可以被累加;
-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車輛管理局或執法人員在向當事人通知其駕駛執照被暫停或吊銷時,應依法向其告知其駕駛執照被暫停或吊銷的時長,以及該處罰的生效日期。
(1)03. 車輛登記 Vehicle Registration
- 根據本條法律,在聖安地列斯州境內的道路和公共停車設施中駕駛、移動或停靠未經註冊登記的機動車輛的行為,構成違法;
- 根據本條法律,長期在聖安地列斯州境內行駛或停靠的機動車輛,均應在聖安地列斯州對其進行註冊登記,除非:
- 該車輛僅在聖安地列斯州駕駛或停靠不超過九十天,且已在其他州登記註冊;
- 該車輛已向聯邦政府註冊登記;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的牌照應始終牢固地安裝在被註冊登記車輛的尾部,以防止其鬆動或掉落,且保證其清晰可見。車牌上應保持橫向懸掛,以便其上面的數字與字元清晰可見,除非:
- 該車輛已向聯邦政府註冊登記,且聯邦政府對其車牌使用另有要求;
- 某些摩托車可能會對車牌進行豎向懸掛;
- 被另一車輛拖曳的車輛無需懸掛牌照;
- 無法掛牌車輛需要進行登記,並且應在攔查時出示已登記的證明與臨時牌照,方可繼續行駛;
- 根據本條法律,在機動車輛被出售後,該車輛的賣家和買家應在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聖安地列斯州車輛管理局並對其進行註冊登記;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的註冊登記檔應始終放置在被註冊登記的車輛上。
- 違反車輛法第(1)03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80美元罰款。
(1)04. 駕照 Drivers Licenses
- 根據本條法律,若要駕駛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年滿16歲擁有與其對應的駕駛執照,且:
- 任何人所持有和使用的駕駛執照不得超過一個;
- 駕駛員在駕駛車輛時不需要攜帶實體證據,駕照信息需要合法登記至數據庫並能夠被查詢。
- 美墨加,三國駕照在三國內通用,但持有人只能持有其中一國的合法駕照,如持有兩個或以上駕照,已最新頒發的駕照為合法駕照。
- 違反車輛法第(1)04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8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駕駛的機動車輛。
(1)05. 無證駕駛 Driving Without a License
- 根據本條法律,未持有有效的駕駛執照且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居民在駕駛機動車輛時,必須持有聖安地列斯州車輛管理局簽發的駕駛執照,除非:
- 在聖安地列斯州居住不超過十天,且擁有其他州有關機構簽發的有效駕駛執照;
- 該車輛為聯邦政府註冊登記或授權的機動車輛;
- 違反車輛法第(1)05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1,00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駕駛的機動車輛。
(1)06. 持有被暫停或被吊銷的駕駛證駕駛車輛 Driving With A Suspended or Revoked License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其駕駛執照被暫停或吊銷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06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其行為不構成其他犯罪,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其行為構成其他犯罪(如酒後駕車),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 若其已經二次或多次構成本罪名,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且其車輛將被永久沒收。
(1)07. 財產損壞的事故報告規範(肇事逃逸罪) Accident Reporting Requirements - Property Damage (Hit and Run)
- 根據本條法律,在駕駛機動車輛並因此造成事故時,若該事故導致他人的財產受到超過$1,000美元以上的損失,應及時向當地執法部門報告,除非此事故僅對駕駛員本人的私人財產造成了損失;
- 根據本條法律,事故發生後,所有當事人應互相交換如下資訊:
- 姓名、當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車輛識別碼;
- 涉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及保單號碼。
- 違反車輛法第(1)07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1,00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駕駛的機動車輛。
(1)08. 人員受傷或死亡的事故報告規範(嚴重肇事逃逸罪) Accident Reporting Requirements - Injury or Death (Felony Hit and Run)
- 根據本條法律,在駕駛機動車輛並因此造成事故時,若該事故導致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傷害,應及時向當地執法部門報告;
- 根據本條法律,事故發生後,所有當事人應互相交換如下資訊:
- 姓名、當前住址、駕駛執照號碼、車輛識別碼;
- 涉事車輛的保險公司名稱、地址及保單號碼。
- 根據本條法律,因違反上述規定而構成嚴重肇事逃逸罪的行為,不再重複構成車輛法第(1)06節所規定的罪名。
- 違反車輛法第(1)08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四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1)09. 車輛保險 Vehicle Insurance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的駕駛員和其所有者必須對其所駕駛或擁有的車輛購買保險,並隨身攜帶;
- 根據本條法律,當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發生事故且未能按要求提供其保險憑證時,駕駛員的駕駛執照將被暫停或吊銷。
- 違反車輛法第(1)09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00美元罰款。
(1)10. 交通信號燈(綠燈)Traffic Signals - Responsibility at a Green Signal
- 根據本條法律,當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並面對圓形綠色信號燈時,駕駛員應立刻駕駛車輛直行、左轉、右轉或掉頭(有禁止掉頭標識時除外)。若交叉路口或人行橫道內有其他車輛和行人,駕駛員應視情況依法授予其通行權;
- 根據本條法律,當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並面對帶有左轉或右轉圓形綠色信號燈時,駕駛員應按照其所指示的方向駛入路口並執行路面標記或路旁指示牌所允許的動作。若交叉路口或人行橫道內有其他車輛和行人,駕駛員應視情況依法授予其通行權;
- 根據本條法律,當行人意圖通過路口並面對人形綠色信號燈時,除非有禁止標誌,行人應立刻通過帶有標記或無標記的人行橫道穿越馬路。
- 違反車輛法第(1)10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38美元罰款。
(1)11. 交通信號燈(紅燈)Traffic Signals - Responsibility at a Red Signal
- 根據本條法律,當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並面對圓形紅色信號燈時,駕駛員應立刻在標記的停車線前停車。若路面上不存在停車線標記,則應在當前道路的人行橫道前停車。若路面上不存在人行橫道,則應在駛入交叉路口前的位置停車;
- 根據本條法律,當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左轉並面對圓形紅色信號燈時,應參考上述要求進行停車;
- 根據本條法律,當駕駛員駕駛機動車輛並面對圓形紅色信號燈時,除非有禁止轉彎標誌,否則駕駛員在按照上述要求停車後,可以右轉或由當前單行道左轉至另一單行道。若交叉路口或人行橫道內有其他車輛和行人,駕駛員應視情況依法授予其通行權;
- 根據本條法律,當行人意圖通過路口並面對人形紅色信號燈時,嚴禁穿越馬路。
- 違反車輛法第(1)11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480美元罰款。
(1)12. 右側駕駛 Driving on the Right Side
- 根據本條法律,在道路上,所有機動車輛都應在車道的右半部分或黃色平行雙實線的右側行駛,除非:
- 在交叉路口左轉、駛入或駛出私家車道及在被允許的情況下進行掉頭時,駕駛員可以合法越過黃色平行雙實線標記;
- 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時,駕駛員可以駕駛車輛進入道路左側並進行超車,但是不得越過黃色或白色實線;
- 當前道路為單行道;
- 當車輛正在緩慢行駛且阻礙正常交通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暫時使用臨近的左側車道;
- 根據本條法律,若當前道路使用臨時性屏障或寬度大於兩英尺的隔斷(包括路緣石、臨時雙平行實線或任何標記),將其分隔成兩條或以上道路時,進行下述任何行為均屬違法:
- 駕駛車輛越過隔離帶,或在隔離帶內行駛;
- 路面上或道路兩邊無明顯標識和指示時,越過隔離帶進行轉向和掉頭。
- 違反車輛法第(1)12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1)13. 保持車道 Maintaining Lanes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若在同一時間以低於同向行駛車輛的速度進行行駛,應在右側車道或盡可能地靠右行駛,除非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車輛或在交叉路口及私家車道左轉時;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雙向雙車道上行駛時,由於任何原因導致在同一時間以低於同向行駛車輛的速度進行行駛,且後方已造成多個車輛擁堵時,應第一時間在距離最近的安全位置讓出車道,以允許其後方車輛正常行駛;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單向擁有兩個或以上車道的道路上行駛時,應遵守以下原則:
- 摩托車可以在兩列並排停下或緩慢行駛中的車輛之間,與其他車輛共用車道進行行駛;
- 車輛應盡可能地保持在同一車道內行駛,除非需要在保證安全的情況下進行變道,否則不應離開當前車道;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雙向雙車道上行駛時,不得以同一方向超越另一車輛,除非左側前方的狀況清晰可見,沒有迎面駛來的車輛,且對向車道有足夠的距離以進行超車,從而不會影響任何從相反方向駛來的車輛安全。
- 違反車輛法第(1)13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38美元罰款。
(1)14. 保持車距 Following Distance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在合理考慮其車速、道路安全和其交通狀況的前提下,謹慎地與前方車輛保持合理車距;
- 根據本條法律,除授權應急車輛以外,任何車輛不得在使用警燈或警報器的授權應急車輛方圓三百英尺內行駛。
- 違反車輛法第(1)14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38美元罰款。
(1)15. 路權 Right Of Way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駛過無交通信號燈或交通信號燈無法正常工作的交叉路口時,應在交叉路口停車,並與其他駛過該交叉路口的車輛按照到達路口的時間依次享有路權,駛離當前交叉路口;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試圖進行左轉或掉頭進入其他車道或任何公共及私人區域時,應及時在當前所在車道停車,並觀察對向車道的交通狀況。只有在對向車道明顯無來車時,方可享有駛過對向車道的路權,以進行左轉或掉頭;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試圖通過左轉或右轉駛離任何公共及私人區域進入車道時,應及時在當前位置停車,並觀察雙向車道的交通狀況。若左轉,則只有在雙向車道均無明顯來車時,方可享有進入向左行車道的路權,以進行左轉。若右轉,則只有在向右行車道無明顯來車時,方可享有進入向右行車道的路權,以進行右轉;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接近閃爍著應急信號燈的應急車輛或拖車時,應格外注意當前的交通狀況,並:
- 在當前狀況允許時且合法時,應在充分考慮當前交通狀況的前提下,駛離當前車道並遠離該應急車輛或拖車;
- 若無法駛離當前車道時,應及時將車速控制到合理範圍內,待駛離應急車輛或拖車後再恢復至正常車速;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行至帶有人行橫道標誌的交叉路口時,應確保所有意圖穿越當前道路的行人享有優先路權;
- 根據本條法律,行人不得突然離開人行道或其他供其安全行走的區域,不得隨意靠近任何交通工具,以免對自身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在穿越帶有人行橫道標誌的道路時,不得蓄意延誤或阻礙其他交通工具;
- 根據本條法律,行人在試圖穿越無人行橫道標誌的道路時,應確保所有在當前道路正常行駛的交通工具享有優先路權,以免對自身或他人造成人身傷害;
- 根據本條法律,行人在試圖穿越由交通信號燈或執法人員控制的交叉路口時,不得在帶有路面指示的人行橫道以外的地方穿越當前道路;
- 根據本條法律,在下述道路上,嚴禁除機動車輛以外的非機動車輛和行人使用:
- 一號州際公路;
- 二號州際公路;
- 四號州際公路;
- 五號州際公路;
- 一號國家公路;
- 十三號國家公路;
- 十五號國家公路;
- 二十號國家公路;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以可能會導致交通阻塞的方式進行不必要的停車,不得在任何人行橫道上停車。
- 違反車輛法第(1)15節的行為屬違法,對違法的駕駛員最高可處$400美元罰款,對違法的行人最高可處$200美元罰款。
(1)16. 緊急車輛路權 Right Of Way - Emergency Vehicles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如遇到發出警報聲或至少有一個紅色或藍色應急信號燈點亮的應急車輛時,應立刻放棄當前道路的路權,立刻駛向道路右側的路緣並停車,直到應急車輛通過;
- 根據本條法律,在人行道或其他供其安全行走的區域的行人如遇到發出警報聲或至少有一個紅色或藍色應急信號燈點亮的應急車輛時,應立刻前往最近的路緣或安全場所,並做停留,直到應急車輛通過。
- 違反車輛法第(1)15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480美元罰款。
(1)17. 轉向 Turning
- 根據本條法律,除非存在相應的道路標誌許可,否則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進行右轉時,應盡可能地靠近駛入道路的右側路緣;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進行左轉或掉頭時,應盡可能地靠近駛入道路的左側路緣。在交叉路口前等待左轉時,不得駛入交叉路口,以免影響機動車輛在其他車道的正常行駛;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在無交通信號燈或執法人員管制的交叉路口掉頭。
- 違反車輛法第(1)17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38美元罰款。
(1)18. 限速 Speed Limits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以高於當前道路規定的最高限速,或低於當前道路規定的最低限速行駛;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應嚴格按照當前道路規定的限速區間內控制車速,並充分考慮當前的天氣狀況、能見度、當前路段的交通狀況以及當前車道的路面材質和寬度,以免對自己和他人造成人身安全或財產傷害;
- 根據本條法律,如果當前道路無公開限速標誌,則應使用以下的速度限制:
- 市內巷道:15 MPH;
- 其他所有市內公路:45 MPH;
- 所有州際和國家高速公路:65 MPH;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如遇惡劣天氣,且在未鋪裝或已損壞的道路上行駛時,應在確保個人及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的前提下,保持安全車速行駛;
- 根據本條法律,除非由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或其他以保證個人或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的為目的,否則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以不合理的低速在道路上行駛或完全停車,以阻礙或完全阻止其他車輛的正常移動;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以超過55 MPH的速度在州際和國家高速公路上駕駛下述車輛:
- 擁有三個及以上的半軸的卡車或卡車車頭;
- 牽引著其他車輛的卡車或卡車車頭;
- 運輸危險物品的車輛。
- 違反車輛法第(1)18節的行為屬違法,且:
- 當超速15 MPH以內、低於最低限速或非法停車時,最高可處$238美元罰款;
- 當超速16 MPH至25 MPH以內時,最高可處$367美元罰款;
- 當超速26 MPH至100 MPH以內時,最高可處$490美元罰款。
(1)19. 嚴重的超速 Criminal Speeding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以超速100 MPH的速度在道路上行駛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19節的行為屬輕罪,且:
- 若初犯,最高可處$2130美元罰款並暫停其駕駛執照三十天;
- 若再犯,最高可處$4190美元罰款並暫停其駕駛執照一年。
(1)20. "STOP"標識 Stop Signs
- 根據本條法律,在進入交叉路口前,或接近帶有"STOP"或人行橫道標識的交叉路口時,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駛入交叉路口前,應在路面停車線或人行橫道前停車。如果路面上沒有任何標識,則應在交叉路口的入口前停車;
- 根據本條法律,當多輛機動車輛從不同的道路駛入同一個交叉路口,且該路口由四個"STOP"標識控制,則這些車輛應按照其到達交叉路口入口的先後順序,依次享有路權。
- 違反車輛法第(1)20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38美元罰款。
(1)21. 停車 Parking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不得在以下任何狀況下停車:
- 阻塞車道並阻擋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 完全阻塞任何城市的巷道;
- 阻礙停車場出入口;
- 在人行橫道上;
- 阻塞人行橫道三分之二以上;
- 在道路隔離帶上;
- 在對向車道上;
- 在消防通道或消防栓的十五英尺內;
- 在橋樑上或隧道內;
- 在鐵軌上或其他軌道交通工具行駛的範圍內;
- 在醫院或診所的門口或急救車通道;
- 在不屬於自己的私人車道上或私人區域的入口;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非公共區域的停車場內停車,應遵守該區域的相關負責人員的要求停車。在屬於自己的私人財產內可以按照自己設計的規則進行停車,但不得阻礙任何公共道路和人行道。政府部門有權為其所管理或維護的設施制定停車規則;
- 根據本條法律,無論是否駕駛員已離開車輛且無論車輛發動機是否熄火,只要車輛未在行進中,即被視為"停車"。
- 違反車輛法第(1)21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38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車輛。
(1)22. 危險駕駛 Reckless Driving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駛時無視他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22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23. 飆車 Motor Vehicle Contest
- 根據本條法律,在任何公共道路上進行競速的行為,構成犯罪。"競速"指的是兩輛及以上機動車輛通過計時裝置,在一定時間內進行的車速競賽;
- 根據本條法律,以任何方式幫助他人在公共道路上進行競速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幫助他人在公共道路上進行競速為目的,在道路上放置障礙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2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並暫停其駕駛執照三十天。
(1)24. 投擲物品 Throwing Objects
- 根據本條法律,向機動車輛或其駕駛員投擲任何物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24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25. 醉駕或毒駕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
- 根據本條法律,在血液內酒精含量(BAC)達到或超過0.08%(80mg/100ml)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或操作重型機械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血液內酒精含量(BAC)達到或超過0.04%(40mg/100ml)的情況下,駕駛需要商業駕駛執照或其他特殊許可證方可駕駛的機動車輛或操作重型機械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血液內酒精含量(BAC)達到或超過0.02%(20mg/100ml),且該駕駛員的年齡未滿二十一周歲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或操作重型機械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服用或使用可以影響其精神狀態的藥物或管制物品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或操作重型機械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25節的行為屬輕罪,且
- 若初犯,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並暫停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 若再犯,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並暫停其駕駛執照兩年;
(1)26. 嚴重的醉駕或毒駕Enhanced 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DUI)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其行為構成車輛法(1)25節之規定的前提下,同時構成下述任何行為,構成犯罪:
- 在血液內酒精含量(BAC)達到或超過0.15%(150mg/100ml)的情況下駕駛機動車輛或操作重型機械的行為;
- 同時構成車輛法(1)18節和車輛法(1)20節的行為;
- 對他人生命及財產安全造成嚴重危害;
- 根據本條法律,在連續的一年內,以被指控四次及以上車輛法(1)25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因違反本節法律規定且被定罪後的連續的一年內,再次被指控車輛法(1)25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26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或聯邦監獄三年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並暫停其駕駛執照五年。
(1)27. 車內的酒精飲料 Alcohol Beverages in Motor Vehicles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駛時不得飲用還有酒精的飲料;
-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人在乘坐機動車輛時不得飲用還有酒精的飲料;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駕駛員在駕駛時,車輛內不得放有已打開或包裝破損的瓶、罐或其他任何容器且盛有任何含有酒精成分的飲料。
- 違反車輛法第(1)27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480美元罰款。
(1)28. 逃避執法人員 Evading A Peace Officer
- 根據本條法律,當執法人員已向其示意,要求其停車後,以意圖逃脫執法人員為目的駕駛交通工具離開現場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車輛法第(1)28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並扣押其車輛。
(1)29. 嚴重的逃避執法人員 Felony Evading A Peace Officer
- 根據本條法律,同時構成車輛法第(1)28節和車輛法第(1)22節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本罪的行為,不再重複構成車輛法第(1)28節所規定的罪名。
- 違反車輛法第(1)29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或州監獄三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1)30. 車輛設備 Vehicle Equipment
- 根據本條法律,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配備以下設備:
- 兩個前照明燈,且:
- 摩托車和高爾夫球車除外;
- 必須在黑暗或惡劣天氣將其正確使用;
- 若位於對向車道的車輛前五百英尺內,或同向車道的車輛後三百英尺內,不得使用遠光燈;
- 兩個紅色尾燈,且:
- 摩托車和高爾夫球車除外;
- 必須在黑暗或惡劣天氣將其正確使用;
- 兩個紅色刹車燈,且:
- 停車燈可與尾燈結合使用;
- 刹車燈應只有在踩下制動器時才可亮起;
- 四個轉向燈;
- 一個白色倒車燈,且只有在倒車時才可亮起;
- 兩個後視鏡,且其中一個必須位於駕駛員的左側,摩托車和高爾夫球車除外;
- 喇叭,且只有在合理必要的情況下才應被使用;
- 輪胎,且與地面接觸的部分必須為橡膠材質;
- 車身,且其寬度應至少與車輛雙半軸同寬;
- 前後保險杠,摩托車除外;
- 駕駛摩托車、電動車時,駕駛員和任何乘客都應佩戴安全頭盔;
- 制動器;
- 座位和安全帶,或安全限位器(僅限貨運車輛);
- 兩個前照明燈,且:
- 根據本條法律,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不應配備以下設備:
- 閃光燈,且
- 應急車輛、工程車輛、市政車輛、轉向信號車和拖車除外;
- 志願消防車輛可以配備閃爍的藍色燈光,但僅應在回應應急事件時使用;
- 從車輛正面或側面可以看到的任何藍色或紅色燈光,且:
- 應急車輛除外;
- 志願消防車輛可以配備閃爍的藍色燈光,但僅應在回應應急事件時使用;
- 帶有任何應急回應部門標誌性顏色或圖案的塗裝,應急車輛除外;
- 警報器,應急車輛除外;
- 可暫時或永久性改變車輛高度的液壓升降裝置。對於出廠時即配備類似裝置的車輛,在道路上使用該裝置的行為也構成違法;
- 車輛裝甲,被授權的裝甲車輛除外;
- 車輛車窗透光率
- 透明、無色的材料安裝、固定或應用於機動車輛的擋風玻璃、側窗或後窗材料的可見光透射率最低為 88%。
- 不允許使用紅色、琥珀色和藍色。 單面窗戶是不允許的需要雙面鏡。
- 閃光燈,且
- 根據本條法律,機動車輛的駕駛員不得將任何液體(水除外)或煙塵排放在公共道路上。
- 違反車輛法第(1)30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0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車輛。
(1)31. 車輛尺寸和重量限制 Maximum Vehicle Size and Weight
- 根據本條法律,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符合下列尺寸規定:
- 寬度:102英寸或以下;
- 長度:65英尺或以下;
- 重量:80,000磅或以下;
- 根據本條法律,在以下情況發生時,可以無視上述規定:
- 拖車在對其他車輛進行拖曳作業時;
- 以獲得相關許可證的商用車輛。
- 違反車輛法第(1)31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16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車輛。若違法車輛為公共交通工具,則應在其結束服務後再對其進行處罰。
(1)32. 默示同意 Implied Consent
- 根據本條法律,所有聖安地列斯州的居民,無論其駕駛執照是否有效,都被認為其已默示同意在執法人員對其合理懷疑時,將無條件配合執法人員對其進行酒精和毒品的呼吸、血液或試紙檢測。
- 根據本條法律,如果執法人員合理懷疑機動車輛駕駛員涉嫌車輛法第(1)25節和車輛法第(1)26節所規定的罪名,但其拒絕進行上述檢測的行為,構成刑法第(4)07節所規定的罪名;
- 根據本條法律,若執法人員無法證明其懷疑合理,則當事人的行為不構成違法或犯罪。
第二章:商用機動車輛的操作規定 TITLE 2. OPERATION OF COMMERCIAL MOTOR VEHICLES
(2)00. 適用性 Applicability
- 根據本條法律,用於運輸貨物、財產或人員的任何經營性車輛或最大載重大於26,000磅的車輛,被稱為商用機動車輛;
- 根據本條法律,所有商用機動車輛都應遵守車輛法第(1)章的所有規定。若本章的任何規定與車輛法第(1)章存在任何衝突,則應以本章的規定為准;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有權隨時要求任何商用機動車輛停止運行並對其進行檢查,以確保其符合《聖安地列斯州車輛法》的相關規定。
(2)01. 駕照 Drivers Licenses
- 根據本條法律,若要駕駛商用機動車輛,駕駛員必須持有與其對應的商用駕駛執照,且:
- 任何人所持有和使用的駕駛執照不得超過一個;
- 在道路上駕駛商用機動車輛時,駕駛員必須隨身攜帶其商用駕駛執照。
- 違反車輛法第(2)01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8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駕駛的商用機動車輛。
(2)02. 附加證書要求 Additional Certificate Requirements
- 根據本條法律,在駕駛商用機動車輛時,除與其對應的商用駕駛執照外,還應隨車攜帶:
- 若要離開其註冊登記地,則需提前申請其他縣的旅行許可;
- 工作日志;
- 駕駛員的健康證明;
- 貨物清單(僅限貨運車輛);
- 車輛檢查記錄。
- 違反車輛法第(2)02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8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駕駛的商用機動車輛。
(2)03. 商用車輛分數系統 Commercial Motor Vehicle Point System
- 根據本條法律,對於商用機動車輛分數系統的規定,應遵照車輛法第(1)02節的相關規定執行。
(2)04. 工作日限制 Duty Day Limits
- 根據本條法律,商用機動車輛駕駛員在工作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 每二十四小時內,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十四小時;
- 每十四小時的工作時間內,駕駛車輛不得超過十一小時;
- 每連續駕駛八小時應休息三十分鐘;
- 每二十四小時內,休息時間不得少於十小時;
- 根據本條法律,商用機動車輛駕駛員應隨身攜帶一份工作日志,以便記錄其工作、駕駛和休息時間。
- 違反車輛法第(2)02節的行為屬違法,最高可處$280美元罰款和/或扣押其駕駛的商用機動車輛,直到其重新符合駕駛該車輛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