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此文件為安寧守護者之執法部門為提供執法人員執行勤務時所需知之基本規範,本規範為執法部門內部所使用,其規範部門包括LSPD、RHPD、DPPD、BCSO、LSSD、SAHP等部門。文件內容所規範之細則為執法部門之員工皆需共同遵守,但於不可抗力或於細則內條文不完善時,依法規或細則內容做類推適用,且需於案件過後將細則訂定清楚並保證不與法規衝突。
如法規與細則內容有所衝突時,依上位法之安寧守護者法規適用之。
2022.03.20初次編輯
二、執法部門之管轄範圍
執法部門區分為州立、郡立、聯邦之部門,此規範為規範於州立及郡立之部門,規範部門為LSPD、RHPD、DPPD、BCSO、LSSD、SAHP等部門,於未開啟AOP地區時,以上單位之管轄區域為聖安地列斯州全州;
如為AOP開啟時,請各單位於自行管轄區域內做勤務之執行。執法部門無論各單位為和皆為和諧的大家庭,對於執勤時需要,可申請跨區域支援,必要時可於申請後跨區域之執勤。
各部門於執勤時請將CAD系統設置完善以便調度中心做為調度使用,其規範為呼號+單位呼號-單位編號,
轄區呼號 | 單位呼號 |
---|---|
LSPD呼號為1 | 單人為L |
RHPD呼號為2 | 雙人為A |
DPPD呼號為3 | 多人為B |
LSSD呼號為4 | 騎警單位為C |
BCSO呼號為5 | 警探單位為D |
SAHP呼號為6 | 警犬單位為K |
主管單位為S | |
摩托單位為M | |
SWAT單位為W |
三、執法部門之無線電使用規範
- 無線電之使用須遵守RTO原則,於主頻道時使用非緊急狀態時請勿占用無線電及打斷他人匯報,如為緊急狀態時,大聲呼喊BREAK三次後立即回報狀態,如無線電壅擠或來不及回報時,使用CAD之緊急按鈕告知所有單位目前為遇險或無法掌控現場之緊急狀態,並保護好自身安全等待支援。
- 於調度中心執勤時一切情況皆須向調度員回報,且任何案件皆不得自主響應,響應任何案件時須詢問過調度員且經同意後才可響應案件。
- 於調度中心未有調度員時,各單位開啟自主響應權,但仍須回報無線電且應觀察該案件所響應之警力是否已充足,如單一案件響應後導致其他案件無人處理時,請當日主管單位暫行調度之職責調派單位前往案件。
四、執法人員與民眾之對應
- 身為一名執法人員每日皆須對應形形色色的民眾,身為一名執法人員接受過專業訓練皆須了解並無視民眾言語上的攻擊,並了解民眾所擁有之權利。
- 於執法時,對於民眾所擁有之權利非於必要時不得侵犯。
- 與民眾對應時,在案件或場地非確認完全安全時,皆須處於高度警戒,在執法時是變化萬千的。
- 與民眾互動時請注意自身說話之語氣、肢體動作,任何的動作對於每個人的感受皆不同,可能近一步導致案件升級的狀況。
- 處理案件時,需時時刻刻注意周遭及嫌疑人之肢體語言,言語,並視現場情況自行判斷是否升及案件等級。
五、執法人員響應案件之處理
- 執法人員於響應案件時,請按照響應等級去使用警燈及鳴笛系統,並且要有防衛駕駛之觀念,行經各路口時請減速慢行,雖響應時有優先道路權,但不能保證所有民眾或其他警急車輛不會行經同一路口。
- 執法人員到達現場後應先觀察現場狀況並視情況回報後再下車盤查,下車後了解狀態後依照執法流程行執法程序。
- 執法人員作為支援單位到達現場後先觀察現場狀況,確認現場安全後主動詢問主響應或現場指揮官現場情況及自己所需提供之協助。
- 執法人員經自身判斷或法規之規範確認將進行逮捕或扣留時,且確認現場有足夠支援或無安全隱患下再行上銬,於押解時,請卻仁嫌犯身上是否有可以傷害自身及他人之物品後宣告米蘭達警告。
- 執法人員於響應任何案件時,應要保持執法紀錄儀常開並且可使用之狀態。執法紀錄儀為執勤時須配戴之值勤用品,且其與調度中心長時連線,其用於保護警員處理案件時之人身安全及事後有任何問題時供調閱使用
六、執法人員處理交通攔查
執法人員行交通攔查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 回報調度中心
- 攔查對象之停靠點
- 現場是否對雙方安全
- 對方車輛資料及車主資料
- 確認以上三點後再行下車進行交流,於交流時請時刻注意對方車內情況,並隨時做好準備應對突發狀況。於攔查時請開啟警燈以示後車此處執行勤務中,也便於其他同仁於發生不可抗力之變化時更好搜尋位置。交通攔查時須保持與對方車輛距離,車輛擺位等等。如為重大竊車時,執行Code5時請做好交通封控,並且車輛擺位避免與嫌犯正面接觸。
七、執法人員對應潛在罪犯之對應
每個人都可能是潛在罪犯,但有以下情形時須特別注意:
- 嫌疑人精神況態不佳且神情緊張者
- 嫌疑人神情緊張切刻意避開執法人員者
- 嫌疑人穿著刻意遮擋之衣物者
- 嫌疑人肢體語言有攻擊形勢時執法人員面對以上人員時應時刻保持警戒,並上前查看或試探性詢問是否需要提供幫助,並且依情況型下一步執法。
八、執法人員對應開槍現場
- 執法人員於處理案件時使用警械時且確保周遭環境、人員狀態等一切變數後再行開槍。
- 執法人員遇到開槍案件時請先尋找掩體後立即回報調度中心並請求支援,並且於案件結束後須呼叫主管單位或調查單位到場採集證據並接受OIS調查,於開槍後並且確認現場安全後須立即對中彈嫌犯或警員實施搶救,並且呼叫EMS,如情況緊急且可移動狀態下可視情況開警車將傷員送至醫院救治。
- 案件結束或主管到場時須主動上前並交代開槍原因,並且將執法紀錄儀及警械交付於主管或調查單位以便後續調查。案件進行中,如嫌犯有意投降者,應遵循武力降級政策進行執法。
九、執法人員對應重大案件
響應重大案件時一切指揮由現場指揮官之命令行動,擅自行動或擅離職守者皆視為擅離職守,響應重大案件時須注意以下幾點:
1、現場交通封控
2、現場指揮權
3、嫌犯位置及現場情勢調派至交通封控者,需時刻注意車流及案件地點是否有人員出入,有發現情勢不對者立即回報。現場指揮官須掌握好現場可用人數及單位,也須於後續支援單位到場嫌控制好現場狀況並疏散群眾以免事態擴大。於談判破裂或談判無果經現場指揮官下達攻堅指令時,需保持無線電暢通以便攻堅小組與指揮官交流,此時最大指揮權仍為指揮官,當指揮官取消攻堅指令時,攻堅小組應停止一切行動。
十、執法部門懲處條例
一、於執勤時,執行公務中因個人疏失導致他人受傷者,處口頭警告至小過乙支。
二、於執勤時,執行公務因個人疏失導致他人重傷致死亡者,處小過至大過乙支。
三、於執勤時,非執行公務時因個人疏失導致他人受傷者,處小過乙支至大過乙支。
四、於執勤時,非執行公務時因個人疏失導致他人重傷致死亡者,處大過乙支至大過兩支。
五、於執勤公務時,因疏失導致執法延宕或誤導其他警員執法疏失者,處口頭警告至小過乙支。
六、作為高階警員或指揮鏈警官者,對於下屬不當管教或指揮嚴重疏失者,處小過兩支至大過乙支。
七、身為主官管瀆職者,處大過乙支至大過兩支。
八、非執法部門主官管,非經核准插手內政者,處大過乙支至大過兩支。
九、案件事後報告未按照格式上報者,處口頭警告至小過乙支。
十、案件事後報告未上報者,處小過乙支。
十一、未經執法部門主官管核准使用無標警車者,處口頭警告至小過乙支。
十二、於執勤時,非公務需求跑至風化場所或飲酒場所者,處小過乙支至大過乙支。
十三、未依照無線電原則(RTO、回報……等)者,處口頭警告至小過乙支。
十四、因個人英雄主義,造成警隊部署或個人造成威脅者,處口頭警告至大過乙支。
十五、未按照指揮者擅自行動或擅離職守者,處小過乙支至大過乙支。
十六、於案件現場嬉戲打鬧者,處小過乙支至大過乙支。
十七、非個裝之警用裝備於當日執行勤務結束後,未按時上繳者,處口頭警告至大過乙支。
十八、執行勤務時須開啟執法紀錄儀,執法紀錄儀未開啟者,初犯口頭警告,再犯者處小過乙支至大過乙支。
此處所稱之執法紀錄儀為調度人員可利用遠端系統查看為基礎之開啟設備。
十九、為因應警員人手不足,特別規定於人員不足或巡邏部門公告時,一個單位(車)以至多兩名正是警員為限,實習警員不列入兩人之限制。如違反此特別規定者,初犯者口頭警告,再犯者口頭警告至小過乙支。
如經口頭警告後未改善者(遊戲內五分鐘),視情況強制分配或當日行政休假。處理案件時不納入五分鐘內。 於巡邏前(出警局)向當日值班警長或巡邏部門主官管回報並獲得許可者,不受此條規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