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涉及人身安全的犯罪 TITLE 1.CRIMES AGAINST THE PERSON
(1)01. 威脅罪 Criminal Threats
- 根據本條法律,以傷害或殺害的方式對他人進行威脅,意圖對其造成恐慌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傷害或殺害其親戚朋友的方式對他人進行威脅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通過下述途徑威脅他人的,構成犯罪。包括但不限於:
- 口頭形式
- 書面形式
- 其他媒介,如互聯網等。
- 違反刑法第(1)01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四年監禁。
(1)02. 人身攻擊罪 Assault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對他人進行身體或言語上的攻擊並意圖對其造成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2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並對受害人進行賠償。
(1)03. 持有危險武器人身攻擊罪 Assault With A Deadly Weapon
- 根據本條法律,使用武器、工具或其他危險物品威脅或試圖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人身攻擊中使用致命武器並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3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四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1)04. 毆打他人罪 Battery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使用非法暴力手段對他人造成身體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4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1)05. 嚴重毆打他人罪 Aggravated Battery
- 根據本條法律,在毆打他人罪的基礎上,對他人造成嚴重身體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5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州或聯邦監獄三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1)06. 意圖謀殺罪 Attempted Murder
- 根據本條法律,以奪取他人性命為目的襲擊他人,但沒有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6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終身監禁。
(1)07. 過失致死罪 Manslaughter
- 根據本條法律,在無意奪取他人性命的前提下,無論是否與他人發生衝突,襲擊他人並意外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無意奪取他人性命,但因其他違法、魯莽、過失等行為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7節的行為:
- 若符合第1條,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十一年監禁;
- 若符合第2條,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四年監禁。
(1)08. 二級謀殺罪 Second Degree Murder
- 根據本條法律,使用非法手段奪取他人性命的行為,但無事先預謀,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8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四十八年監禁(不得假釋)和/或$1,000,000美元罰款。
(1)09. 一級謀殺罪 First Degree Murder
- 根據本條法律,在進行構成其他重罪的行為過程中奪取他人性命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經過事先預謀,使用非法手段奪取他人性命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9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1)10. 非法監禁罪 False Imprisonment
- 根據本條法律,通過非法的方式,違背他人的主觀意願,對其約束、扣押或拘禁,使其逗留或前往某地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10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1)11. 綁架罪 Kidnapping
- 根據本條法律,以任何方式對他人進行侵佔、羈押、逮捕,意圖對其恐嚇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若做出了上述行為,但是以保護他人為目的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11節的行為:
- 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八年監禁;
- 若符合下述條件,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終身監禁:
- 受害人為十四歲或以下的兒童;
- 受害人受到嚴重的身體傷害或死亡;
- 行為人做出索要贖金的行為;
- 構成本罪的行為是其劫車行為的一部分。
(1)12. 酷刑罪 Torture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使他人產生痛苦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出於報復、勒索、說服或虐待的目的,使他人產生痛苦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12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
(1)13. 危害他人安全罪(輕罪) Reckless Endangerment - Misdemeanor
- 根據本條法律,以任何方式致使他人遭受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1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1)14. 危害他人安全罪(重罪) Reckless Endangerment - Felony
- 根據本條法律,行為人以任何方式致使他人遭受嚴重傷害的,並且對其漠不關心的,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14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四年監禁。
(1)15. 褻瀆屍體罪 Desecration Of A Human Corpse
- 根據本條法律,以任何下列目的,蓄意褻瀆他人屍體的行為,構成犯罪。包括但不限於:
- 篡改犯罪證據;
- 偽裝成自然死亡;
- 銷毀屍體;
- 避免犯罪行為被發現、調查或起訴;
- 改變、隱瞞或銷毀屍體的犯罪嫌疑人身份;
- 妨礙、阻止或干擾由任何執法部門或法醫部門對屍體或犯罪現場進行的檢測、調查、實驗、確認身份或其他任何合法行為。
- 違反刑法第(1)15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五年監禁。
(1)16. 家庭暴力罪 Domestic Violence
- 根據本條法律,對親密的家庭成員通過言語或武力等方式對其施加傷害,並導致其人身或財產安全受到傷害的,構成犯罪。"親密的家庭成員"包括但不限於:
- 現任或前任配偶;
- 現任或前任的同居者或未婚夫或未婚妻;
- 現任或前任男朋友或女朋友;
- 親生或繼生子女;
- 親生或繼生兄弟姐妹;
- 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 祖父母;
- 孫子或孫女;
- 父母的兄弟姐妹;
- 父母的兄弟姐妹的子女;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聖安地列斯州法典》所規定的其他罪名的行為,可重複構成本罪。
- 違反刑法第(1)16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五年監禁。
第二章:涉及財產安全的犯罪 TITLE 2.CRIMES AGAINST PROPERTY AND CRIMINAL PROFITEERING
(2)01. 縱火罪 Arson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事先授權,蓄意地縱火燒毀任何建築物、林地、公共設施及任何他人財產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事先授權,協助他人,蓄意地縱火燒毀任何建築物、林地、公共設施及任何他人財產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由於執行構成其他的刑事犯罪的行為時,無論是否為蓄意縱火,導致任何建築物、林地、公共設施及任何他人財產被燒毀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01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九年監禁。
(2)02. 非法入侵罪 Trespassing
- 根據本條法律,在財產所有人、財產所有人的代理人或執法人員告誡其離開後,仍拒絕離開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刑法第(2)03節或第(2)04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則不再重複構成本罪。
(2)03. 非法入侵禁區罪 Trespassing Within A Restricted Facility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事先授權,進入任何政府所擁有和管理的區域,且該區域已明確要求未經許可禁止入內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上述描述的區域包括但不限於:
- 各縣、州、聯邦級監獄和懲教機構;
- 機場;
- 軍事基地;
- 其他受限制的聯邦級辦公區域;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事先授權,闖入各級執法部門、醫院及法院等機構的受限區域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03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2)04. 入室盜竊罪 Burglary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財產所有人或財產所有人的代理人許可,進入其所擁有的財產並盜竊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04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六年監禁。
(2)05. 持有入室盜竊工具罪 Possession Of Burglary Tools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有關部門的授權,持有多種可以用來進行入室盜竊行為的工具且意圖進行入室盜竊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可以用來進行入室盜竊行為的工具包括但不限於:
- 撬鎖工具包;
- 螺絲刀組合;
- 撬棍、液壓杆、電鑽等。
- 違反刑法第(2)05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2)06. 搶劫罪 Robbery
- 根據本條法律,以武力或恐嚇的方式(如威脅、鈍器擊打、毆打),試圖奪取他人的財產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刑法第(2)07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則不再重複構成本罪。
- 違反刑法第(2)06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五年監禁。
(2)07. 武裝搶劫罪 Armed Robbery
- 根據本條法律,以使用致命武力的方式(如使用槍支和管制刀具),試圖奪取他人的財產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07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九年監禁。
(2)08. 盜竊罪 Petty Theft
- 根據本條法律,盜竊或佔用他人財物且價值不超過的$950美元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服務合同或帳單且價值不超過的$950美元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08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2)09. 重大盜竊罪 Grand Theft
- 根據本條法律,盜竊或佔用他人財物且價值超過的$950美元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未在規定時間內支付服務合同或帳單且價值超過的$950美元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刑法第(2)10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則不再重複構成本罪。
- 違反刑法第(2)09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2)10. 重大盜竊車輛罪 Grand Theft Auto
- 根據本條法律,盜竊或佔用他人車輛且價值超過的$950美元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10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2)11. 收受贓物罪 Receiving Stolen Property
- 根據本條法律,購買或接受任何物品,且明知該物品為他人盜竊或敲詐勒索所得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11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2)12. 敲詐勒索罪 Extortion
- 根據本條法律,以恐嚇的方式,要求他人提供財物或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惡意利用自己的權利或權威,要求他人提供財物或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通過特殊手段獲得資訊並以此作為威脅,要求他人提供財物或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12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四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2)13. 偽造或欺詐罪 Forgery/Fraud
- 根據本條法律,以欺騙他人為目的。蓄意創建、變更、使用書面檔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他人簽署或同意的情況下,代替其簽署或同意任何形式的檔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欺騙他人進行某種行為為目的,且符合以下描述的行為,構成犯罪。包括但不限於:
- 誤導性的語言和行為;
- 提供虛假資訊;
- 隱瞞本應披露的內容。
- 違反刑法第(2)13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2)14. 蓄意破壞罪 Vandalism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破壞他人的財產和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14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被損壞的物品價值低於$400美元,則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被損壞的物品價值高於$400美元,則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2)15. 入店行竊罪 Shoplifting
- 根據本條法律,在沒有付款意圖的情況下, 從商店試圖盜竊或藏匿商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意圖逃避支付全額購買商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15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2)16. 信用卡或借記卡欺詐罪 Credit/Debit Card Fraud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持卡人授權時,意圖盜取或使用其信用卡或借記卡,以換取金錢、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意圖使用被篡改或已過期的信用卡或借記卡,以換取金錢、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意圖使用已無額度或已透支的信用卡或借記卡,以換取金錢、商品或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16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2)17. 挪用公款公物罪 Embezzlement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他人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侵佔被其委託管理或使用的財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2)17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挪用公款公物的價值低於$950美元,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
- 若挪用公款公物的價值高於$950美元,屬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第三章:涉及公共道德的犯罪 TITLE 3. CRIMES AGAINST PUBLIC DECENCY
(3)01. 在公共場合從事淫穢行為罪 Lewd Or Dissolute Conduct In Public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開或暴露在公共視野下的場所,進行或誘使他人進行性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開或暴露在公共視野下的場所,觸摸自己或他人隱私部位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開或暴露在公共視野下的場所,尋找並招募從事性交易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3)01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3)02. 不雅暴露罪 Indecent Exposure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共或暴露在公共視野下的場所,蓄意暴露自己的隱私部位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他人許可,蓄意暴露自己的隱私部位給他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財產所有人或財產所有人的代理人許可,蓄意在他人財產內暴露自己的隱私部位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成年人面前進行性行為或性暗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3)02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3)03. 賣淫罪 Prostitution
- 根據本條法律,自願與他人發生性行為,並獲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3)0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3)04. 組織賣淫罪 Pandering/Pimping
- 根據本條法律,支持他人賣淫,並從其非法所得中獲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支持他人賣淫,並為其尋找目標受眾(即客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支持他人賣淫,並要求其向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使用武力或威脅的方式,強迫他人賣淫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3)04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六年監禁。
(3)05. 性暴力罪 Sexual Battery
- 根據本條法律,違反他人意願,以任何形式接觸其隱私部位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為滿足自己的性欲望,對他人進行辱罵、毆打和虐待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他人許可或在他人無意識時,直接或間接地獲取、接受、分發和記錄有關其隱私部位或性行為的文字、圖像、語音和視頻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3)05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四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3)06. 強姦罪 Rape
- 根據本條法律,強迫他人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非他人自願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因他人無意識或無行為能力,導致其無法給予許可的情況下,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3)06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八年監禁。
(3)07. 跟蹤罪 Stalking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跟蹤或騷擾他人,且他人已明確表示不同意這種跟蹤或騷擾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跟蹤或騷擾他人,導致他人對自己或親戚朋友的生命安全產生擔憂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違反法院頒佈的禁制令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3)07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五年監禁。
(3)08. 傳播淫穢色情罪 Pandering Obscenity
- 根據本條法律,符合下列描述的行為,構成犯罪:
- 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創建、指導、生成、複製和發佈包含以其涉及淫穢色情的行為為內容的文字、圖像、語音和視頻,並公開展示;
- 在未經他人許可的情況下,向其展示、宣傳、販賣、出租、提供和分發任何包含淫穢色情內容的文字、圖像、語音和視頻;
- 在免費或收費的公開表演中,進行淫穢色情表演;
- 購買、收集和擁有包含涉嫌違法的淫穢色情內容的文字、圖像、語音和視頻。
- 違反刑法第(3)08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六年監禁。
(3)09. 仇恨罪 Hate Crimes
- 根據本條法律,對於他人的下述特徵,發表帶有貶低或辱罵性質的言論,意圖對其進行人身攻擊的行為,構成犯罪:
- 失能(即殘疾);
- 性別;
- 國籍;
- 種族;
- 宗教信仰;
- 性取向;
- 其他任何可能引起他人關注的個人特徵。
- 違反刑法第(3)09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5,000美元罰款。
(3)10. 兒童色情罪 Child Pornography
- 根據本條法律,持有、製作、運輸或發佈包含未成年人色情製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雇傭或說服未成年人參與製作色情製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對於涉嫌該項罪名的他人進行逮捕時,必須事先獲取逮捕令。
- 違反刑法第(3)10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八年監禁。
第四章:涉及司法公正的犯罪 TITLE 4. CRIMES AGAINST PUBLIC JUSTICE
(4)01. 行賄罪 Bribery
- 根據本條法律,向政府雇員提供現金、證券或其他貴重物品以試圖影響其職責或行動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向政府雇員提供非實質性但是有價值的行為以試圖影響其職責或行動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01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六年監禁。
(4)02. 賄賂受害人罪 Dissuading A Victim
- 根據本條法律,阻礙任何法律檔的簽署、分發或執行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01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四年監禁。
(4)03. 向政府雇員提供虛假資訊罪 False Information To A Government Employee
- 根據本條法律,在接受犯罪調查和合法居留期間,向執法人員提供虛假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執行公務時,向其他政府雇員提供已知為虛假或經人為修改的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0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4)04. 虛假報警罪 Filing A False Police Report
- 根據本條法律,明知他人無罪,但依舊向執法人員舉報他人犯有重罪或輕罪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04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4)05. 拒絕向執法人員提供身份罪 Failure To Identify To A Peace Officer
- 根據本條法律,在被執法人員扣留或逮捕後,拒絕向執法人員和機構提供其姓名、出生日期、駕照號碼或其他任何顯示在其身份證件上的資訊的行為,構成違法。
- 違反刑法第(4)05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4)06. 冒充政府雇員罪 Impersonation Of A Government Employee
- 根據本條法律,假扮並暗示他人其為政府雇員(如執法人員、醫務人員、稅務人員、聯邦調查人員或其他公職人員)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穿著正式且與現實相符的政府雇員制服,且佩戴正式且與現實相符的徽章或任何可以證明其身份的標誌的行為,除經過官方授權的影視劇攝製過程以外的,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自稱政府雇員的身份欺騙或利用他人或組織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06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4)07. 妨礙政府雇員執行公務罪 Obstruction Of A Government Employee
- 根據本條法律,明顯表現出阻撓政府雇員履行職責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07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4)08. 拒捕/抵抗/阻礙緊急響應人員罪 Resisting A Executive Officer
- 根據本條法律,通過非駕駛車輛的任何手段拒絕被執法人員逮捕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使用任何手段,蓄意抵抗、延誤或阻礙執法人員、消防員或急救人員執行工作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車輛法第(1)29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則不再重複構成本罪。
- 違反刑法第(4)08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4)09. 逃避扣押罪 Escape From Custody
- 根據本條法律,在被口頭或實際扣留或逮捕後,試圖或已經從執法人員的監護下逃脫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09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四年監禁。
(4)10. 越獄/逃避服刑罪 Escape
- 根據本條法律,試圖從縣、州及聯邦監獄和懲教機構的羈押中逃脫,或逃避社區服務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10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四年監禁。
(4)11. 協助越獄罪 Prisoner Breakout
- 根據本條法律,協助任何已被逮捕、指控或定罪的人從縣、州、聯邦級監獄、執法部門和懲教機構的羈押中逃脫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向任何已被逮捕、指控或定罪的人提供逃避法律追究的方法和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11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四年監禁。
(4)12. 人口販賣罪 Violations Of Human Trafficking
- 根據本條法律,在他人沒有合法有效的簽證或授權的情況下,蓄意將其運送到該州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強迫他人勞動、性交易或其他活動為目的,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本罪的行為,不再重複構成刑法第(1)10節所規定的罪名。
- 違反刑法第(4)12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終身監禁。
(4)13. 濫用政府熱線罪 Misuse Of A Government Hotline
- 根據本條法律,在非緊急情況(涉及到重大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事件,且剛剛發生不久或正在發生)下使用政府緊急熱線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政府部門和機構無關的目的,使用政府非緊急熱線或公共熱線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對任何政府熱線進行惡作劇、騷擾或通報虛假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1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4)14. 破壞證據罪 Tampering With Evidence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或試圖隱瞞、破壞或修改任何可能在犯罪調查或法院判決期間被使用的證據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14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4)15. 走私違禁物品罪 Introduction Of Contraband
- 根據本條法律,向正在監獄或懲教設施服刑的人員提供任何管制物品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15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4)16. 虛假逮捕罪 False Arrest
- 根據本條法律,在沒有任何法律依據或不符合任何法定程式的情況下,以執法人員或假扮成執法人員的身份並以任何法律或程式為藉口,進行以下的行為,構成犯罪:
- 在違反他人意志的情況下對其扣留或逮捕;
- 沒收他人財物;
- 佔領他人財產(如土地、房產等);
- 違反刑法第(4)16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注意:只有部門主管才能對違反此法律的執法人員提起訴訟。根據本條法律,無正當理由或合法程式,對他人進行逮捕或罰款的執法人員將被依法追究其責任。
(4)17. 偽證罪 Perjury
- 根據本條法律,作為證人向法庭蓄意提供虛假證言,或在向法院提交任何書面檔時提供虛假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17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四年監禁。
注意:根據本條法律,上述行為必須是在行為人經過宣誓並正式成為一名證人後做出的,才構成犯罪。
(4)18. 冒充律師罪 Impersonation Of A Lawyer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認證的律師或假扮律師,將自己介紹給他人並擔任其律師以謀求利益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4)18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注意:根據本條法律,僅聲稱自己是律師而沒有因此獲得利益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4)19. 藐視法庭罪 Contempt Of Court
- 根據本條法律,不尊重法庭程式或無視法庭命令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19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注意:根據本條法律,此項罪名必須由法官宣佈。
(4)20. 盜竊榮譽罪 Stolen Valor
- 根據本條法律,以欺騙他人並騙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為目的,謊稱自己為退伍軍人或現役軍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欺騙他人並騙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為目的,謊稱自己擁有如下軍事榮譽的行為,構成犯罪:
- 榮譽勳章;
- 傑出服役十字勳章;
- 海軍十字勳章;
- 空軍十字勳章;
- 銀星勳章;
- 銅星勳章;
- 紫心勳章;
- 戰鬥勳綬;
- 步兵戰鬥徽章;
- 陸軍戰鬥徽章;
- 戰地醫護徽章;
- 空軍戰鬥徽章;
- 相關法律規定的榮譽性稱號或獎章。
- 根據本條法律,以欺騙他人並騙取財物或其他利益為目的,蓄意向他人展示自己的退伍或現役軍人身份,或其獲得的軍事榮譽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20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4)21. 傷害公共服務性動物罪 Criminal Harm Of A Public Working Animal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傷害或殺害已被標記或被認定為公共服務性動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因為過失或魯莽,無論有意或無意,導致已被標記或被認定為公共服務性動物受傷或死亡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進行構成其他重罪的行為過程中,導致已被標記或被認定為公共服務性動物受傷或死亡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21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4)22. 襲警罪 Assaulting a Police Officer
- 根據本條法律,以妨礙執法人員執行公務為目的,襲擊包括員警在內的執法人員並對其生命安全造成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4)22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4)23. 謊報緊急情況罪 False Report Emergency
-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人在明知某應急回應事件為虛假或杜撰的前提下,向各級行政和執法部門或其他應急處理機構報告或促使他們回應該報告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人在明知某應急回應事件為虛假或杜撰的前提下,向各級行政和執法部門或其他應急處理機構報告或促使他們回應該報告,且明知或應知使用該回應造成他人死亡或嚴重的人身傷害,並實際導致他人死亡或嚴重的人身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犯罪。
- 違反刑法(4)23.1款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不少過$1000美元罰款。
- 違反刑法(4)23.2款的行為屬重罪,一經定罪,應處以經法官裁定量刑是否被允許緩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監禁和/或不超過$10000美元罰款。
(4)24. 意圖謀殺緊急響應人員罪 Attempted Murder Executive Officer
- 根據本條法律,以奪取執法人員、急救人員、消防員性命為目的襲擊,但沒有致人死亡的行為,構成犯罪。
- 本條法律與刑法第(4)22節法律不同,必須證明對方有謀殺意圖才可判罰此罪名。
- 違反刑法第(4)24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終身監禁。
第五章:涉及公共秩序的犯罪 TITLE 5. CRIMES AGAINST PUBLIC PEACE
(5)01. 擾亂治安罪 Disturbing The Peace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共場所與他人進行非法暴力行為,或以引起非法暴力行為為目的,蓄意挑釁他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使用聲音蓄意打擾他人,且聲音的音量不能被正常人接受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公共場所使用任何可能引起暴力行為的冒犯性語言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5)01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90天監禁和/或$400美元罰款。
(5)02. 非法集會罪 Unlawful Assembly
- 根據本條法律,兩個或以上數量的行為人聚集並一同進行某項行動並因此引發騷亂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兩個或以上數量的行為人聚集並一同進行某項非法行動,或以暴力、騷擾等手段進行合法行動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合法集會被驅散後,依舊停留在集會現場的行為(政府雇員和集會相關負責人除外),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5)02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5)03. 煽動暴亂罪 Incitement To Riot
- 根據本條法律,意圖引起暴亂,或鼓勵他人實施暴力行為、毀壞他人財物及財產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5)0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10,000美元罰款。
第六章:涉及精神暴力的犯罪 TITLE 6. CRIMES AGAINST STATE DEPENDENTS
(6)01. 傷害或虐待動物罪 Animal Abuse / Cruelty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傷害、折磨或殺害動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無視他人蓄意傷害、折磨或殺害動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飼養違法、未經馴化或無健康證明的動物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將動物放置在無人看管的車輛內,且有可能對其造成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6)01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6)02. 向未成年人兜售酒精飲料或大麻罪 Sale Of Alcohol To A Minor
- 根據本條法律,在已知對方未滿二十一歲的情況下,將含有酒精的飲料販賣給他人的行為,構成違法。
- 違法刑法第(6)02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6)03. 未成年人持有酒精飲料或大麻罪 Minor Alcohol/Cannabis Violation
- 根據本條法律,21 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在以下情況下攜帶酒精或酒精製品,構成犯罪。通常情況下,可以構成本罪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在任何街道或高速公路上攜帶酒精或酒精製品
- 在任何對公眾開放的地方攜帶酒精或酒精製品
根據本條法律,以下情況將不構成此罪
- 出於批准的有限目的持有酒精(包括在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指導下運送酒類)
- 工作需求時持有
- 酒精是根據非法搜查和扣押發現的
- 違反刑法第(6)03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以社區服務和/或$250美元罰款。
第七章:致命武器和設備的管制 TITLE 7. CONTROL OF DEADLY WEAPONS AND EQUIPMENT
(7)01. 持有非法武器罪 Possession Of An Illegal Weapon
- 根據本條法律,以進行犯罪違法活動為目的,購買、持有、製造或出售下列任何武器的行為,構成犯罪:
- 長度超過兩英寸的刀具,無論其是否可以被折疊或隱藏;
- 警棍或其他可以對他人生命造成嚴重傷害的棍棒;
- 裝有爆炸物的子彈;
- 任何可以被隱藏的爆炸物;
- 指虎;
- 手榴彈;
- 未經註冊的槍支;
- 全自動槍支及其零件;
- 槍支許可證上被登記以外的槍支;
- 根據本條法律,在已收到聖安地列斯州司法部頒發的持槍禁令的情況下,持有任何武器的行為,構成犯罪。本州司法部可能簽發的禁令包括:
- 終身禁令:對聖安地列斯司法部列有重罪或其他特定刑事犯罪的犯罪者,任何被裁定為精神錯亂的犯罪者,或任何因無能力接受判決或因精神錯亂而被判無罪的人;
- 十年禁令:被判輕罪的犯罪者;
- 五年禁令:然後因可能對他人造成人身傷害被提出指控的人;
- 根據本條法律,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持有非法武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或某些政府雇員在執勤時持有上述武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7)01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7)02. 揮舞槍支罪 Brandishing A Firearm
-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無意或以包括騷擾、恐嚇、威脅等目的,公開攜帶並向他人展示或揮舞任何槍支或形似槍支的物體,並引起恐慌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以握住槍支的方式握住任何物體,並引起恐慌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法刑法第(7)02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7)03. 非法使用武器罪 Weapons Discharge Violation
- 根據本條法律,蓄意以魯莽的方式使用槍支進行射擊,並可能會造成他人受傷或死亡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向建築物、交通工具或公共設施使用槍支進行射擊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使用電擊槍進行上述活動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構成刑法第(7)04節所規定罪名的行為,則不再重複構成本罪。
- 違法刑法第(7)02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7)04. 駕車射擊罪 Drive-By Shooting
- 根據本條法律,在行進中的交通工具中蓄意使用武器進行射擊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從交通工具中取出武器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在執勤且必要時,進行上述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7)04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三年監禁。
(7)05. 拒絕告知持有武器罪 Duty To Inform
- 根據本條法律,在與執法人員接觸或在其控制範圍內,未主動告知或企圖隱瞞自己持有武器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在執法人員要求時,拒絕交出其持有的武器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7)04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為初犯,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 若非初犯,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7)06. 非法販賣武器罪 Illegal Sale Of Firearms
- 根據本條法律,在明知其已經犯罪或要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情況下,將武器販賣或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且與其所犯罪名構成同謀;
- 根據本條法律,在明知其已被禁止購買任何武器的情況下,將武器販賣或轉讓給他人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向他人出售非法或未經美國司法部認證的武器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私人轉讓、出售文物手槍或某些左輪手槍、出售給執法人員,及通過典當行或持牌經銷商寄售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7)06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7)07. 非法走私軍火罪 Illegal Arms Trafficking
- 根據本條法律,以非法方式運輸、轉讓、出售或以任何方式,將他人獲得五支或以上的武器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7)07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十二年監禁。
(7)08. 嚴重持有非法武器罪 Criminal Possession Of An Illegal Weapon
- 根據本條法律,以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購買、持有、運輸或出售下列武器或配件的行為,構成犯罪:
- 機槍;
- 消音器或抑制器;
- 霰彈槍或獵槍;
- 口徑超過.50英寸的槍支或火力裝備;
- 爆炸裝置;
- 長度超過三英寸的刀具,無論其是否可以被折疊或隱藏;
- 其他任何制式和反制式武器;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在執勤時持有上述武器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7)08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十二年監禁和/或$20,000美元罰款。
(7)09. 公開持有武器罪 Illegal Open Carry
- 根據本條法律,除在極少部分允許公開攜帶槍支以外的地方,在公共場所公開攜帶槍支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7)09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三年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第八章:對於法律的進一步解釋 TITLE 8. SENTENCING ENHANCEMENTS
(8)00. 例外 Exception
- 根據本條法律,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取決於其特徵完全符合法律對該項罪名的描述,涉及"例外"的條目除外;
- 根據本條法律,每個違法犯罪行為只能構成一項犯罪。然而通常情況下,一個事件可能涉及多個違法犯罪行為,故該事件可能構成多項罪名,且可以重複;
- 根據本條法律,同一個事件可能構成多個相同罪名,但對於相同罪名的處罰不得超過相關法律所規定的最高處罰標準。
(8)01. 未遂 Attempt
- 根據本條法律,企圖做出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但被阻止或未達成其目標,構成未遂,應與其行為所構成的罪名同罪論處。
(8)02. 密謀 Conspiracy
- 根據本條法律,兩個或以上數量的行為人聚集並一同進行某項非法行動,或一同以虛假或惡意的手段控告他人,意圖使其被逮捕或起訴的行為,構成同謀,所有行為人應以相同罪名同罪論處。
(8)03. 教唆 Soliciting
- 根據本條法律,直白或隱晦地要求或促使他人犯罪的行為,構成教唆,應與他人行為所構成的罪名同罪論處。
(8)04. 武器犯罪 Weapons Violation
- 根據本條法律,行為人持有合法槍支並進行可以構成重罪的行為,其槍支許可證將被吊銷;
- 根據本條法律,行為人持有合法槍支並進行可以構成輕罪或違規的行為,其槍支許可證將被視情況暫停或吊銷;
- 根據本條法律,行為人在其槍支許可證被暫停的情況下,持有槍支進行任何違法犯罪的行為,其槍支許可證將被吊銷;
- 根據本條法律,刑法第(8)04節適用於任何機構、團體、組織和任何自然人;
- 根據本條法律,所有聯邦和地方執法人員及相關武器管理機構,應為本節法律的執行人。
(8)05. 從犯 Criminal Accomplice Clause
- 根據本條法律,對他人任何已經完成或未遂的違法犯罪行為提供任何輔助作用的行為,構成從犯,應與他人行為所構成的罪名同罪論處。
(8)06. 包庇 Accessory After The Fact
- 根據本條法律,在已知對方進行了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為其提供任何幫助以幫助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為,構成包庇,應與他人行為所構成的罪名同罪論處,但對其進行的處罰不應超過該罪名最高處罰標準的一半。
第九章:司法執行程式 TITLE 9. LEGAL PROCEDURES
(9)01. 正確使用《法典》 Use Of Code
- 根據本條法律,所有對於違反《聖安地列斯州法典》的犯罪行為,行為人都應在本州範圍內接受處罰;
- 根據本條法律,所有對於違反《聖安地列斯州法典》的刑事犯罪行為,行為人都應在本州的監獄或懲教機構接受刑事處罰;
- 根據本條法律,所有對於違反《聖安地列斯州法典》的犯罪行為,任何處罰都不得超出《聖安地列斯州法典》所規定的最高處罰標準;
- 《聖安地列斯州法典》中,對任何行為的定罪只需符合某節法律的一項解釋,因為:
- 每節法律所規定的罪名可能存在多種解釋;
- 即使對於存在不同解釋的同一節法律,每個解釋的後面都以"構成犯罪"結尾;
- 根據本條法律,除非另有規定,對於同一事件中可能構成的多個罪名的不同行為的處罰可以疊加,但是:
- 這些行為應是連貫發生的,且每個行為之間的關聯應具有明顯的前 因後果;
- 儘管處罰可以疊加,但是對於單節罪名的處罰不得超過該罪名的最高處罰標準;
- 對於輕罪的疊加處罰不得超過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對於重罪的疊加處罰不得超過終身監禁且不得假釋。
(9)02. 積極性抗辯 Affirmative Defense
- 根據本條法律,被告人有責任儘早進行任何積極性辯護,並向相關人員陳述其辯護觀點;
- 根據本條法律,被告人不得因其抗辯理由而受到任何形式的處罰或起訴,當:
- 被告人已證明該抗辯理由是其進行被指控的違法犯罪行為的主要原因;
- 被告人已表明該抗辯為積極性抗辯;
- 根據本條法律,以下的積極性辯護被認為是有效的:
- 自衛的行為:適用於除刑法第(1)01節、刑法第(1)10節、刑法第(1)11節、刑法第(1)12節以外,刑法第(1)章的所有法律規定;
- 必要的行為:適用於除刑法第(1)07節、刑法第(1)0節、刑法第(1)09節、刑法第(1)12節以外,《聖安地列斯州法典》的所有法律規定;
- 非自願的受到毒品或酒精影響的行為:適用於《聖安地列斯州法典》的所有節目;
- 被陷害的行為:適用於《聖安地列斯州法典》的所有法律規定;
- 公民逮捕時的行為:當符合刑法第(9)08節的有關規定時,適用於刑法第(1)10節和刑法第(1)11節。
(9)03. 員警執法程式 Police Procedure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在確認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已構成犯罪時,應嚴格遵守本節法律之規定,否則收集到的任何證據將失去其法律效力;
- 根據本條法律,收集證據的過程必須合法;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在執行扣留和逮捕時必須符合刑法(9)08條中的條件。
- 根據本條法律,觀察到違法犯罪行為的執法人員與扣留或逮捕他人的執法人員可以不是同一人;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在對已被拘留或逮捕的可疑人員進行詢問之前,必須要依法告知其權利:
- 被詢問的可疑人員有權隨時行使其任何法定權利;
- 被詢問的可疑人員有權保持沉默;
- 若被詢問的可疑人員不保持沉默,則其一切言論均可在法庭上作為證據;
- 被詢問的可疑人員有權聘請律師;
- 若被詢問的可疑人員無條件聘請律師,有關部門將會為其指派一名免費的法律援助律師;
- 根據本條法律,若執法人員要對他人進行逮捕,則必須向其宣告其罪名。需注意,執法人員無需向其告知全部的罪名。若該人仍有待決罪名,或任何需要後續調查的可能構成違法犯罪的行為,執法人員應依法向其告知。
(9)04. 員警的合法出入 Police Presence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可以合法進入任何對公眾開放的區域;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可以進入租客、房東或房產代理人所允許進入的區域;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在以追逐或逮捕嫌犯為目的的應急回應狀態時,進入任何區域都是合法的。
(9)05. 對人的搜查 Search Of Persons
- 根據本條法律,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執法人員有權對他人進行搜查:
- 當執法人員合理地懷疑其擁有武器時,可以對其進行防備性搜身;
- 其本人或其監護人已同意執法人員進行搜查時;
- 當其已被執法人員逮捕時;
- 當執法人員持合法的搜查令時;
- 當執法人員持合法的逮捕令時。
(9)06. 對財產的搜查 Search Of Property
- 根據本條法律,當下列情況發生時,執法人員有權對他人的財產進行搜查:
- 若某車輛的乘客被逮捕,且該乘客非該車輛的所有者,則執法人員只能搜查該乘客乘坐的區域;
- 當執法人員進入任何由刑法第(9)04節規定的區域時,可以使用一目了然法則對該區域進行搜查;
- 當租客、房東或房產代理人已同意執法人員進行搜查時;
- 當執法人員持合法的搜查令時;
- 當執法人員有任何合法理由允許其進行緊急搜查時;
- 當執法人員對財產所有者或租客進行逮捕後。
- 車輛被執法部門合法扣押,執法人員可以對車內物品進行搜索。
(9)07. 搜查令 Search Warrants
-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搜查令的簽發都由聖安地列斯州法院進行處理。在申請搜查令時,執法人員應提交的內容包括:
- 搜查區域;
- 搜查內容;
- 搜查原因;
- 可能涉及到的罪名及其性質;
- 根據本條法律,搜查令的簽發需遵守以下原則:
- 現有證據可以證明搜查令的被執行人涉嫌違法犯罪;
- 被搜查的內容可以證明搜查令的被執行人違法犯罪。
(9)08. 扣留和逮捕 Arrest And Detainment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在扣留他人時,需滿足下述情況之一:
- 通過執法人員的直接觀察或他人提供的證據,其本人可能涉嫌違法犯罪;
- 執法人員合理懷疑現場已經發生了違法犯罪事件;
- 法院已對其簽發了傳票;
- 根據本條法律,扣留他人的時間不應超過下述情況中所需最短的時間:
- 對其本人和其車輛的搜查;
- 執法人員對自己合理懷疑進行的調查;
- 查找或復查資料和資訊的時間;
- 法院傳票所規定的時間;
- 根據本條法律,任何扣留行為不得超過十五分鐘,以下情況除外:
- 法院傳票所規定的時間超過十五分鐘時;
- 需要進一步詢問;
- 警探部門以調查重大刑事案件為目的,與其進行的扣留談話;
- 跟據本法律,執法人員在逮捕他人時,需滿足下述情況之一:
- 其本人的行為已經構成了任何輕罪或重罪;
- 當執法人員持合法的逮捕令時;
(9)09. 逮捕令 Arrest Warrants
- 根據本條法律,當執法人員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且需要將其抓捕歸案時,由於其所在位置未知或為執法人員無法合法進入的區域,則執法人員可以向法院申請逮捕令。在申請逮捕令時,執法人員應提交的內容包括:
- 嫌疑人的姓名;
- 嫌疑人涉嫌罪名;
- 用以確認其涉嫌犯罪的證據;
- 所涉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及過程簡述;
- 其行為所構成的犯罪名稱及所涉及的法律條目;
- 根據本條法律,逮捕令一旦頒發則永久有效,直至嫌疑人被捕;
- 根據本條法律,法院僅對刑事犯罪簽發逮捕令。
(9)10. 公民逮捕權 Citizen Arrest
- 根據本條法律,在發生如下情況時,任何人都有權對他人進行逮捕:
- 被逮捕人在公共場所進行或企圖進行可以構成刑事犯罪的行為;
- 被逮捕人為涉及刑事重罪的罪犯;
- 他人有足夠理由相信被逮捕人可能涉及刑事重罪;
- 被逮捕人自稱在逮捕他人;
- 執法人員請求他人協助其執行逮捕;
- 根據本條法律,在執行公民逮捕權後,應及時通知執法人員;
- 根據本條法律,必要時,可以使用適當武力執行公民逮捕權。
(9)11. 自由裁量權 Officer Discretion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有權合理利用自己的判斷力使用自己的自由裁量權,在處理構成違法或刑事輕罪的行為時,選擇從輕或放棄處罰;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的自由裁量權包括對構成違法或刑事輕罪的行為從輕或放棄處罰,而不是使用其他方式代替法律所規定的處罰方式;
- 根據本條法律,若構成違法或刑事輕罪的行為存在直接受害者,且該直接受害者對其提出訴訟,則執法人員不得行使其自由裁量權。
(9)12. 法律追訴期 Statute Of Limitations
- 根據本條法律,對於涉嫌違法犯罪行為的訴訟必須在本節規定的時間內提起,此時間段被稱為法律追訴期。若訴訟是在法律追訴期以外的時間被提起的,則為無效訴訟。若一個行為可構成的犯罪已過其法律追訴期,則對於該行為所構成的罪名的任何相關證據或進行任何調查,以及對行為人以任何形式進行羈押的行為都是違法的,且可能構成刑事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法律追訴期的的開始時間應從涉嫌違法犯罪行為被發現之日開始計算,而不是該行為發生之日;
- 根據本條法律,對於《聖安地列斯州法典》內所描述的罪名,其法律追訴期如下:
- 對於任何涉及非法奪取他人性命、挪用公款或其他最高可判處死刑或終身監禁(可假釋或不可假釋)的重罪,其沒有法律追訴期的時間限制;
- 對於其他任何可判處八年或以上監禁的重罪,其法律追訴期為六年;
- 對於其他任何可判處八年以下監禁的重罪,其法律追訴期為三年;
- 對於任何輕罪,除對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輕罪侵犯,或涉及醫生或治療師性侵的案件外,其法律追訴期為一年。
- 對於任何對十四歲以下未成年人的輕罪侵犯,其法律追訴期為三年;
- 對於任何由醫生或治療師進行性侵的輕罪侵犯,其法律追訴期為兩年;
- 對於任何受害者為十八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的重罪,其法律追訴期為受害者四十歲生日前;
- 根據本條法律,當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未發生在聖安地列斯州境內,或在犯罪後逃離了聖安地列斯州,則對其所涉及罪名的法定追訴期最高可以延長三年。
(9)13. 保護令 Protective Orders
- 根據本條法律,當下列情況發生時,本州公民可以向法院申請保護令,以保護其生命或財產安全:
- 被騷擾;
- 被虐待;
- 被跟蹤;
- 被威脅;
- 根據本條法律,違反法院簽發的保護令的行為,構成犯罪。違反保護令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 與被保護人進行身體上的接觸;
- 與被保護人通過電話或短信進行聯繫;
- 與被保護人通過電子郵件進行聯繫;
- 與被保護人在社交平臺上進行聯繫;
- 監視被保護人。
- 違反刑法第(9)13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9)14. 正當防衛 Self-Defense
- 根據本條法律,當行為人合理地相信自己或他人的生命或財產可能受到迫在眉睫的傷害時,可以合法地使用必要武力,以制止這種危險。
(9)15. 合法持有、購買和使用武器 Legally Using/Selling/Using Weapons
- 根據本條法律,年滿二十一歲的聖安地列斯州居民若想銷售、購買、租借或轉讓槍支時,除非其為現役軍人、退伍軍人或執法人員,否則須向州政府支付25美元的費用,並提交申請人的本州居住證明,然後通過由美國司法部認證教員監考的書面考試,以獲得五年的槍支安全證書;
- 根據本條法律,只有符合聖安地列斯州法律規定的槍支才可以被銷售、購買、持有、租借或轉讓;
- 根據本條法律,槍支和彈藥的銷售和購買必須通過持牌經銷商進行,且所有槍支的銷售均由州政府和相關部門對購買者進行背景調查並將交易進行記錄,並有十天冷靜期。被登記的資訊包括但不限於姓名、年齡、住址、電話、駕照及護照資訊、指紋、槍支序列號等;
- 根據本條法律,對於電擊槍的購買和持有不需要申請槍支安全證書;
- 根據本條法律,隱蔽式持槍證是普通公民在聖安地列斯州合法攜帶槍支的唯一途徑。在獲得隱蔽式持槍證之前,任何在公共場所攜帶或裝卸彈藥的行為,都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司法部或任何地方有關部門頒發的隱蔽式持槍證在全州範圍內有效;
- 根據本條法律,聖安地列斯州不承認任何由其他州、國家和地區辦法的隱藏式持槍證;
- 根據本條法律,非聖安地列斯州公民無法在本州申請隱蔽式持槍證;
- 根據本條法律,在私人交通工具上存放槍支時,需要持有有效的隱藏式持槍證;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持有隱藏式持槍證的情況下,在運輸槍支時需將槍支、彈夾和子彈進行分開放置,並將其鎖定在箱子中;
- 根據本條法律,依據《聯邦執法人員安全法案》,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攜帶指定型號的手槍、步槍或獵槍時,不受本州法律約束。"符合條件的執法人員"包括:
- 經法律授權,從事預防、監督、發現、調查任何違法行為,或經法律授權,可以逮捕或監禁犯罪嫌疑人的執法人員,且:
- 其雇主(通常為執法部門)允許其攜帶槍支;
- 攜帶槍支不會導致其受到停職或紀律處分;
- 其雇主擁有完善的武器使用規定;
- 其未受酒精或其他致幻物質的影響;
- 其未被聯邦或州法律所規定禁止持槍;
- 在離職前,經法律授權,從事預防、監督、發現、調查任何違法行為,或經法律授權,可以逮捕或監禁犯罪嫌疑人的執法人員,且:
- 擔任執法人員累計十年或以上;
- 在近一年期間,通過了其前雇主(通常為執法部門)的槍支資格考試;
- 其接受經前雇主認證的醫療專家診斷,並無任何精神或心理相關的障礙;
- 其未受酒精或其他致幻物質的影響;
- 其未被聯邦或州法律所規定禁止持槍;
- 經法律授權,從事預防、監督、發現、調查任何違法行為,或經法律授權,可以逮捕或監禁犯罪嫌疑人的執法人員,且: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獲得聖安地列斯州司法部批准和序列號的情況下,自製槍支的行為,構成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一年監禁;
- 根據本條法律,所有已合法持有槍支的聖安地列斯州新居民應在六十天內依法向有關部門登記其槍支;
- 根據紅旗法(Red Flag Law),符合下列描述的個人,在合理地懷疑自己或家庭成員的人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脅時,可以向法院申請禁制令,以沒收其槍支,時長最高可達五年:
- 員警;
- 老師;
- 其雇員或同事;
- 根據本條法律,BB槍、彩彈槍、彈丸槍或其他所有仿真玩具槍支,都屬於仿製槍支。所有仿製槍支都必須裝飾有明亮的彩色標記,以區別於真槍;
- 根據本條法律,嚴禁未成年人持有或向未成年人銷售BB槍、彩彈槍、彈丸槍或電擊槍;
- 根據本條法律,攜帶仿製槍支或電擊槍進入公共或公眾視線可以觸及到的區域,或向公眾展示仿製槍支的行為,構成輕罪,最高可處縣或州監獄一年監禁;
第十章:其他違法行為 TITLE 10. MISCELLANEOUS VIOLATIONS
(10)01. 有組織犯罪 Racketeering
- 根據本條法律,團體、組織或機構以獲取集體利益為目的,對他人進行任何違法犯罪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對於涉嫌該項罪名的他人進行逮捕時,必須事先獲取逮捕令。
- 違反刑法第(10)01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聯邦監獄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和/或$40,000,000美元罰款。
(10)02. 洗錢罪 Laundering Of Money Instruments
- 根據本條法律,持有、隱藏、轉移或接受任何違法犯罪所得,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通過隱藏、轉移、使用或欺騙他人的方式,企圖對任何違法犯罪所得合法化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幫助他人進行上述活動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執法人員對於涉嫌該項罪名的他人進行逮捕時,必須事先獲取逮捕令。
- 違反刑法第(10)02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監獄四年監禁和/或$250,000(或兩倍於其違法犯罪所得,以較高者為准)美元罰款。
(10)03. 非法竊聽罪 Wiretapping Violation
- 根據本條法律,未經他人允許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單方面的監視或竊聽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若他人正在進行的活動依法不享有隱私權,或其隱私權被依法剝奪,則未經其允許或授權的情況下,對其進行單方面的監視或竊聽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03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或州監獄三年監禁。
(10)04. 干擾運輸系統罪 Interference With A Transit System
- 根據本條法律,運輸系統的定義為任何以服務他人為目的而運營的交通工具。適用於本節法律的運輸系統包括但不限於:
- 公共汽車或城內地鐵;
- 火車或輕軌;
- 船隻或郵輪;
- 直升機或飛機;
- 根據本條法律,對與運輸系統直接相關的財產、設施、車輛等進行下述任何行為,構成犯罪:
- 未經許可,對其正常運營和操作進行干擾;
- 干擾駕駛員對交通工具的操作或乘客的進出;
- 以可能對個人或他人造成傷害的方式,將自己身體的任何部位探出交通工具;
- 從交通工具向外丟棄物品;
- 做出任何以對他人造成傷害為目的,或可以預見到對他人造成傷害的行為;
- 違反任何運輸系統設立並公告的標誌、指示、告示等;
- 蓄意向從事執行運輸系統條例或相關法律的政府雇員、運輸系統員工或執法人員提供虛假資訊、拒絕執行其指令,或以其他方式阻礙運輸系統條例或相關法律的執行;
- 除非運輸系統另有規定,攜帶任何個人交通工具進入運輸系統,如自行車、滑板等。
- 違反刑法第(10)04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0)05. 篡改記錄罪 Tampering With Records
- 根據本條法律,以欺騙他人或幫助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為目的,偽造、刪除、銷毀、隱藏、更改或損壞任何文字記錄和電腦軟體、數據或記錄的行為,構成犯罪。
- 違反刑法第(10)05節的行為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1,000美元罰款。
(10)06. 非法篡改資訊系統罪 Unauthorized Use Of Computer, Cable, Or Telecommunication Property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以獲取進入許可權和內部數據為目的,對下列任何由政府或他人所屬並管理的物品進行使用、篡改、破壞的行為,或在以獲得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對下列任何由政府或他人所屬並管理的物品進行超出被許可或授權範圍以外的行為,構成犯罪:
- 電腦及電腦網路;
- 電纜設備及電纜系統;
- 通訊設備及通訊服務;
- 其他任何用於傳輸和處理資訊數據的系統。
- 違反刑法第(10)06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縣或州監獄三年監禁。
(10)07. 身份盜用罪 Identity Theft
- 根據本條法律,在未經他人許可或授權的情況下,盜取或使用他人的個人資訊的行為,構成犯罪。"個人資訊"包括但不限於:
- 名字;
- 電話;
- 地址;
- 駕照或護照資訊;
- 社會安全碼;
- 信用卡、借記卡或銀行帳號。
- 違反刑法第(10)07節的行為既可能屬輕罪也可能屬重罪:
- 若屬輕罪,最高可處縣監獄六個月監禁和/或$2,000美元罰款;
- 若屬重罪,最高可處縣監獄三年監禁。
(10)08. 虐待兒童罪 Child Abuse
- 根據本條法律,對未成年人通過言語或武力等方式對其施加傷害,並導致其人身安全受到傷害的,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無論行為人是否有直接意圖,對未成年人直接或間接造成人身傷害的行為,構成犯罪;
- 根據本條法律,
- 違反刑法第(10)08節的行為屬重罪,最高可處州或聯邦監獄六年監禁。